初探以辩护方法审查起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1:21:39 175 人看过

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又是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讲,审查起诉工作质量的高低是司法公正能否实现的关键。审查起诉过程主要就是运用有效证据证实犯罪,进行控诉的过程。所以,审查证据的能力和运用法律的水平直接决定着起诉的质量。通过多年实践探索,结合形势发展需要,笔者认为以辩护方法审查起诉可以更有效地确保案件质量和公正司法。

所谓以辩护方法审查起诉,是指公诉部门在受理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审查起诉人员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先审查犯罪嫌疑人无罪和罪轻,运用证据加以证实,如被否定,则准确认定嫌疑人有罪及罪重,并提起公诉的一种审查方法。

一、以辩护方法审查起诉的具体运用

1、审查犯罪嫌疑人无犯罪主观和无犯罪行为。为审查无罪的主观和行为,首先必须审查证据的有效性,即证据是否符合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这三性,只要缺少一性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就及时予以剔除。然后审查这些有效证据,从辩护的角度和有利于嫌疑人出发运用证据,看是否可能得出嫌疑人无犯罪主观、无犯罪行为,如有可能,则不可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例如在审查肖某妨害公务等一案中,审查起诉人员通过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发现一些证据无效,一份证词缺乏客观性,证人陈述当时看到肖某从停放于路边的汽车后面跑出来殴打执法人员,审查人员复核时站在当时证人所站之地可看见当时汽车停放点,却根本看不见肖某与执法人员争执之地;另外,两份证词缺乏合法性,笔录经核实系公安派出所一位保安员询问制作,待审查人员对该二位再行询问时,证人含糊其词,与原有证词相差极大,可能存在诱证行为。经过剔除后,剩余证据难以证实肖某实施了妨害公务行为,审查人员纠正了公安机关的错误认定。

2、审查犯罪嫌疑人不负刑事责任。在审查案卷的基础上,通过接触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一是了解掌握嫌疑人的实际年龄与公安机关开出的年龄证明是否相符,如不相符调取实际年龄的相关证据,排除公安证明年龄的不真实性。二是了解掌握嫌疑人的案发前表现和行为能力是否正常,不正常则须做鉴定,如有鉴定应审查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客观,从而确认嫌疑人的实际年龄和责任能力。

例如在审查赖某故意杀人一案时,审查人员通过阅卷发现有人反映赖某案发前就精神不正常,经过讯问,更发觉嫌疑人总有一种精神幻觉。于是将嫌疑人送省精神病院鉴定,经鉴定赖某确患有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从而避免了此案错诉的发生。

3、审查嫌疑人罪轻的事实。审查人员在审查案卷时,在审查无罪被否定后,即对嫌疑人罪轻的事实进行审查,一审嫌疑人可能具有哪些从轻、减轻情节,二审有无这方面证据印证,三审有无相反证据,相反证据是否合法、客观。这既有利于保证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公正客观认定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提高罪重情节认定的充分性和稳固性。

例如在审查蓝某盗窃一案时,蓝某供他是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审查人员从自首情节展开调查,发现公安机关到其家扣押被盗摩托车在先,口头传唤其在后,补充证据后否定了自首情节。当被告人再次在法庭上提出自首情节时,公诉人当即出示否定的相关证据,被告人无奈表示无异议。

4、认真听取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认真听取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应作为审查起诉的必备环节,不应轻视嫌疑人的供述,更不可压制嫌疑人的辩解,因为在听取其供述和辩解时,会发现许多案卷之外的东西,同时,认真听取其无罪、罪轻的辩解,对准确认定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及时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十分有益。

如在审查刘某滥伐林木一案时,案卷中有充分证据反映刘某滥伐30m3木材,当提审时嫌疑人辩解,自己没有滥伐这么多数量的木材,而是在他承包之前就有人伐倒一些树木遗留在山上。审查人员认真对待嫌疑人的辩解,翻山越岭到山上察看现场,发现留有的伐蔸砍伐时间不尽相同,通过讯问采伐民工和搬运民工证实,他们上山替刘某采伐之前,山上确留有一些伐树,于是审查起诉部门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勘验,证实刘某只滥伐17m3木材,审查起诉部门及时纠正了公安机关的错误认定,确保了不构成犯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以辩护方法审查起诉在实际工作中的效能发挥

1、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以辩护方法审查起诉,本身就是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自然首先要充分考虑到嫌疑人的各种权利有无得到保障,避免了程序上的不合法。同时,要了解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无罪和罪轻情况,也必须给予嫌疑人充分行使其权利的空间。因此,以辩护方法审查起诉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其权利,从而促进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2、保证公正司法的实现。公诉人的职责是保证有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和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社会的稳定。以辩护方法审查起诉从一个侧面保障了这一目标的实现,特别是在避免无罪的人不被起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从反面让有罪者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因为如果辩护观点不成立,对嫌疑人不利,即说明了该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罪重。

3、为法庭辩论奠定基础。以辩护方法审查起诉就是公诉人首先站在了辩护一方,对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观点加以了论证,而在实际的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的焦点无非就是集中在这些方面。所以,以辩护方法审查起诉的案件,对公诉人来讲对其法庭辩论极为有利:①辩论主动。因为公诉人已对被告人无罪和罪轻方面进行了全面审查,做到了心中有数,有心理优势,并且在辩护之前就充分引起了法庭注意指控的正确性。同时对罪轻观点成立的,公诉人可在辩护阶段之前进行阐明和肯定,既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又掌握了辩论的主动权。②辩驳有力。由于公诉人在审查时就已站在了辩护方面对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事实加以了论证,得出了否定结论。所以,公诉人准备充分,在法庭辩论中能抓住关键,做到证据充分、层次分明、驳论透彻、表达顺畅,从而使整个答辩无解可击,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也维护了检察形象。

4、提高审查起诉工作质量。案件质量的好坏反映在审查起诉最后的认定正确与否,而以辩护方法审查起诉在认定前已对可能产生错案的方面加以审查和论证,实际上就是对错案的发生起了一种预防作用。同时,无论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否,因先将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问题通过有效证据证实加以了否定,达到了一种无法卸却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罪重的高度,更保证了起诉认定的正确性,从而更有效地提高了审查起诉的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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