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受理哪些行政行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3 05:26:04 359 人看过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四)法定终局裁决行为。

(五)刑事司法行为。

(六)行政调解行为与法定行政仲裁行为。

(七)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又起诉的;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8、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9、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

10、下列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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