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审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01:50:12 453 人看过

1、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经审查后按以下情形处理:

(1)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

(2)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八条

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的内容有哪些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可见,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的原因比较多,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时候要出具书面的法律文书,并且在法律文书中要告知退回补充侦查的具体原因。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被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是两次,每次补充侦查的时间最多是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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