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驾驶无证车辆身亡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0:52:21 448 人看过

在保险公司购得人身意外伤害综合险后,没想到真的出了“意外”:投保人不仅命丧黄-泉,其父母在诉至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向保险公司索赔时,9月17日又遭遇“红灯”,法院的理由是投保人驾驶无证摩托车,保险公司无须理赔,也不应承担责任。2003年7月24日,**鸽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保险股份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单位203名职工投保,每人投得了三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险,保险期间一年,自2003年7月25日24时起至2004年7月24日24时止。2004年3月16日21时许,**公司员工司某驾驶未办理行驶证件的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死亡,肇事车辆逃逸。事故发生后,司某的父母认为当时天气不好,风大,且摩托车坏了,司某是推着摩托车走的,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双方为此酿成纠纷,司某父母无奈走上法庭,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保险金9万元。庭审中,保险公司代理人提出,依照我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项的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支付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金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保险条款已经保监会核准备案。**公司为司某投保时,保险公司在保险单的特别约定中已经明确告知“条款已送达,责任免除内容已告知”。本案中的原告未提供司某驾驶摩托车的有效行驶证件,交警大队在事故证明中证明司某是在驾驶摩托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在原告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申请书中和**公司的情况说明书上均承认司某当时是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的。因此,司某的“保险事故”是在双方约定保险条款的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范围之内,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9月17日,法院当庭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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