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和分包人的身份鉴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14:31:35 428 人看过

别发包人和分包人的方式:

1、一般情况下,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人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和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为发包人、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2、分包人是指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一般是指承担非主体、非关键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工程的当事人,以上是从法律的角度定义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概念,可以通过概念来区分,但是,这种身份并不存在于每个项目中。当然,发包人必须存在于每个项目中,但并不是每个项目都必须存在分包商,但大多数项目都会存在分包商。

为什麽要限制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或指定分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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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麽要限制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或指定分包单位

在施工实践中,发包人肆意肢解、直接分包工程,或者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也是造成不规范分包、分包失去统一管理的主要原因。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要求承包人不能擅自分包工程,那麽发包人也同样应当尊重承包人,同样不能随意直接分包工程。一个工程的施工承包,应当是一个同步协调的整体,失去作为工程承包人的统一协调,统一部署,任何一个分包单位都难以完成所分包的工程。因此,发包人的指定分包、直接分包应予以限制,在同等情况下,承包人对需要分包的工程有优先承包权。同时,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而造成的延误工期、质量瑕疵,对于承包人来说,应由发包人自己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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