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引发的劳动争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0:16:07 143 人看过

2014年12月19日,在株洲市劳动争议仲裁庭持续了3天的庭审结束,株洲某民营企业依法支付68位职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共计588112元。

仲裁院的裁决基本符合实际,但我们对年休假工资计算年限、考勤的认定方式有不同看法。68位职工的法律援助律师、株洲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曾辉荣对仲裁结果不服,已向石峰区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一: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2014年7月,株洲某民营企业在株洲醴陵新建的三条生产线正式点火生产,株洲市的厂区停产关闭,吴江等68名职工因不愿意去醴陵市工作,而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

68名职工要求企业支付代通知金(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和经济赔偿金。

职工的这个要求,仲裁庭是不会支持的。株洲市总工会首席仲裁员曾文十分关注此案,他告诉记者,该民营企业是响应政府号召,配合政府贯彻落实中央治理污染的决策对企业进行搬迁,且企业在搬迁中,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步骤组织职工协商。2014年4月29日,该企业还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株洲公司整体搬迁醴陵员工方案》,并在株洲市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刊登,该企业没有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在这个问题上,我赞同仲裁庭的裁决。曾辉荣看到企业提供的一份证据,即该企业提前2个月向职工下达的自主选择去留意向通知书,通知书里明确告知,选择不去醴陵上班的职工将解除劳动合同。

曾辉荣解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该民营企业由于污染问题整体搬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行为,企业无需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赔偿金。

争议二:考勤的认定以哪种为准

考勤的认定方式一直是案子争议的焦点。曾辉荣拿出68位职工的电子考勤表作为证据,而该民营企业则拿出了电子考勤表和职工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的纸质考勤表。

两种证据的出现就导致认定加班比较困难,到底以哪种考勤表为准计算加班费呢?在两种的证据面前,仲裁员曾文也觉得有些头疼。

最终,仲裁庭采取以纸质考勤表为主,结合电子考勤表内双方一致的部分,计算补偿68位职工于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的加班费。

仲裁庭主张纸质考勤表估计出于两方面的考虑。曾文分析,纸质考勤表有专人的签字和盖章,比电子考勤表更为合理,仲裁庭更易采信。电子考勤更多地是企业用于规范员工进出场秩序而采用的管理手段,加之,68位职工没有提供2012年7月以前的考勤表情况,故仲裁庭认定以纸质考勤表为准计算加班工资。

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曾辉荣说,纸质考勤表也并不完整,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职工加班情况,而电子考勤则是职工进厂的有效证据,职工电子考勤表考的就是职工上下班的情况,若按照纸质考勤表计算,68位职工的加班得不到完整的体现。

加班认定应由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因电子考勤表不完整而采用对企业有利的纸质考勤表。曾辉荣表示他将在一审中,力争以电子考勤表为计算加班费的依据,尽力维护68位职工的加班权益。争议三:年休假应计算几年

仲裁庭只支持68位职工2012年10月10日至劳动合同解除前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在此之前的年休假工资报酬不予支持。在所有争议中,曾辉荣对此项裁决异议最大。

原来,仲裁庭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的规定,认定68位职工于2014年10月9日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2012年10月9日之前的未足额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在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应当休而没有休的年休假福利应转化为加班工资的形式,不受时效性的限制。曾辉荣认为未休年休假报酬应属于工资范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既然称之为年休假工资,理应属于工资范畴,因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索赔未休年休假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

近日,株洲石峰区法院将对此案进行一审,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本报记者向冠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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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7日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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