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卖掉房子,享受更多福利党的房款是否合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9:12:05 137 人看过

1988年,我和赵某结婚,住在赵某从单位租来的一间两室一厅的房子里。1990年,单位以成本价将房子卖给了赵某。换算了夫妻俩的工龄后,赵某用我们家6万多元的押金买了房子,房产证上写着赵某的名字。现在我要和赵离婚了。在协议过程中,双方明确表示不想要这套房子,于是决定在市场上出售。目前,我们已经以22万元的价格售出。扣除各种手续费后,大约可以拿到20万元。赵某认为卖的房子有他的福利,所以主张把卖的钱和我分为四六份——他要12万,给我8万。当然,我不同意这个提议,但我说不出我为什么不同意。请告诉我法律是如何规定这个问题的。律师回答:

赵家单位以成本价出售你的两室一厅单位,真正具有福利性质。但这种福利应该给赵某和你的家人,而不是赵某。正因为如此,赵某的卖房款和你的工龄换算中扣除了房子的总价。赵某声称,他以成本价买房时享受的福利,这显然违背了国家的房改政策,因此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退一步说,即使购房中的福利是给赵某的,赵某在享受福利的同时,也是你和赵某共同享有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实行夫妻共同所有制收入。在这一基本制度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福利,无论个人收入如何,都应该分享而不是分享。总之,不管你买多少福利,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市场上出售,所得按照共有原则进行分割。相关政策法规基本一致。如果赵某不听劝告,坚持多交房款,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最终引发诉讼,他的损失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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