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户口所在地为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的李某于今年8月27日到禄劝县消协投诉,称其于2011年4月份在禄劝某汽车培训站报名学车,交了学费6200元,理论考试、场考、九项已通过,在路考过程中,考官发现该学员学驾大车已超龄,故取消了该学员的路考资格。投诉方就驾校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投诉方在2011年4月份报名交钱时,已向被投诉方提交过身份证件,但被投诉方未认真审查投诉方的身份证件,又因该培训站学员太多,被投诉方迟迟未安排投诉方上车,致使拖延到今年6月份安排上车时,投诉方刚好超过法定学大车年龄两个月。经消协组织双方多次调解,最终被投诉方按投诉方的意愿赔偿了投诉方4000元。
案件评析:
此案中,被投诉方作为一个服务主体,有义务熟知本行业的相关法规,在投诉方提交身份证时,就应该看到投诉方的年龄问题并告知投诉方,或者采取相应的措施安排投诉方提前学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之规定,被投诉方应该为其给投诉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n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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