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声明是哪个股东签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4-26 12:41:50 405 人看过

首先,在实施股权转让行为时,仅仅需要有准备转让股权的大股东以及希望接手股权的受让方共双方签署有关文件便可有效完成交易程序,并不需要征得其余股东方面的签字同意。

其次,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此次股权转让议案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并出具相应的股东会决议书;与此同时,还需征求到所有其他股东以文字形式作出的关于放弃行使优先购股权权益的明确承诺,或至少从其行为表现上体现出其无意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明示意愿。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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