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8:04:02 81 人看过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苏国税发[1997]3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规范专用发票管理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专用发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2)条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专用发票。第三条本规程由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组织实施。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本规程授予的权限行使专用发票的管理职权;税务人员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专用发票管理事宜。第二章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管理第四条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编制实行由下向上逐级上报的原则。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包括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下同)应根据县(市)国家税务局上报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核编制本级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填写\江苏省___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申请表\(附件一)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当年9月5日前上报次年的印制计划,当年4月5日前上报本年度下半年印制计划。第五条省国家税务局根据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上报的印制计划,审定编制本级印制计划,上报给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当年9月20日前上报次年上半年的印制计划,当年4月20日前上报本年度下半年印制计划。第六条印制计划经国税总局审定后,省国家税务局及时通知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执行。第七条印制计划编制上报后,除国税总局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再调整;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之间相互商调专用发票的,应先由调票方国家税务局向被调票方国家税务局提出协商调票意见,经被调票方国家税务局同意后,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第三章专用发票的接发和检验第八条省国家税务局按照国税总局审定的印制计划,根据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的申请,按季向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发放专用发票。第九条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按照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的时间、地点接领专用发票。接领专发票时,应携带\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附件二)以及向省国家税务局支付票款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接领专用发票。第十条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择时向县(市)国家税务局核发专用发票;县(市)国家税务局接领专用发票时,应携带\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经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后,方可领取专用发票。第十一条接领专用发票时,除按全保卫人员外,交接双方国税机关应有4名管理人员同时在场,2名管理人员负责交接工作,2名管理人员负责监交工作。监交人员应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第十二条市、县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验收;(一)以中国**造币总公司所属承印单位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装箱明细表\为依据,原则上按箱验收;(二)核对专用发票的版式、数量是否符合计划;(三)按照国税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包装的质量标准和验收制度》,抽样检查专用发票的印制质量,抽检的比例为5%-10%;第十三条主管国税机关在接收市、县国家税务局运送的专用发票时,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包装的质量标准和验收制度》的要注,一律开箱逐本(份)进行验收。验收时,须由交接双方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同时在场。第十四条各级国税机关接领的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后,应及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附件三),并做到字迹清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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