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颁发《温州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02:10 429 人看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单位:

《温州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九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颁发。请加强领导,搞好宣传,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中,有何情况和问题,望及时告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一条为了及时处理城镇房地产纠纷,维护正常的房地产管理秩序,维护国家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城镇范围内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但涉及离婚、继承、析产或已经人民法院、有关主管领导部门处理完结及部队内部的纠纷案件除外。

第三条房地产纠纷案件的仲裁机关是市和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机关设立的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机关或仲裁委员会)。

市仲裁委员会对各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在业务上实行监督。

第四条仲裁机关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五条仲裁机关对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必须坚持调查研究,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严格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秉公处理。

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设仲裁员若干人,具体办理房地产纠纷案件。根据需要,可聘请具有房地产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人员与法律工作者(权力机关和审判机关在职人员除外)担任兼职仲裁员,并发给聘请证书。

兼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任务时和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办理纠纷案件,由仲裁员三人(其中一人任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简单的纠纷案件,也可以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主持办理。

疑难纠纷案件,仲裁庭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八条仲裁员与本纠纷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认为办理本纠纷案件不适宜,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口头或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他们回避。

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主任、副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或房地产管理机关领导决定。

第九条凡符合第二条规定发生在市区和城镇范围内的房地产纠纷,当事人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按照被诉人人数副本以及有关证据材料。申诉人必须是与本纠纷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可以作为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仲裁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说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条仲裁机关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七天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七天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案件受理后,仲裁机关应在五天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诉人;被诉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在十五天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诉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仲裁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仲裁机关处理纠纷案件,应当在开庭三天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作缺席仲裁。

第十二条仲裁机关处理纠纷案件,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成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无效的,及时进行裁决。

调解必须当事人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协议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十三条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仲裁员署名和加盖仲裁机关印章。调解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并当庭宣读无误,由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员以及参加调解的其他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翻悔的,或拒收调解书的,仲裁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裁决。

第十四条仲裁决定书应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和被诉人名称、地址及其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申请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裁决的结果和仲裁费的负担;

(五)不服裁决的起诉期限。

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员署名、写明制作日期并加盖仲裁机关印章。

第十五条当事人如不服仲裁机关的裁决,应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仲裁决定书,必须自动履行;一方如逾期不履行,另一方或仲裁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需要,仲裁机关可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了解和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应当予以积极协助,如实地提供材料,必要时,应出具证明。

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图纸、资料,仲裁机关必须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仲裁机关根据需要,可邀请街道、乡(镇)、居民(村民)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和有关单位以及群众参加协助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在案件处理中,为避免纠纷扩大和造成更严重的经济损失,仲裁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认为有必要对涉及的房屋、用地及有关设施采取停用、停建、停止拆除、停办产权变更和查封等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履行和协助执行。

如因采取保全措施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败诉人承担或根据双方责任分担。

第二十条申请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如自愿撤诉而被诉人又不反诉的,应准予撤诉。

第二十一条市仲裁委员会对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原裁决,责令重新裁决。重新裁决的案件,应另行组成仲裁庭进行裁决。

第二十二条经仲裁机关裁决的房地产纠纷案件,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人员协助执行的,在接到仲裁机关通知后,应积极予以协助,不得无故推脱、拖延或防碍执行。

第二十三条诉讼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按规定时间预缴,逾期不缴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案件处理费包括丈量费、勘验费、鉴定费和证据材料复制费等,按实际开支收取。

案件处理终结,仲裁费由败诉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仲裁费可由当事人双方协调分担。

仲裁费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16: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笔录相关文章
  •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常政发〔2008〕92号发布日期:2008-6-5执行日期:2008-6-5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六月五日常州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政府、市国资委及其他市级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国有及国有参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企业国有资本的收益管理。第四条国有资本收益管理遵循“国家所有、分类征收、分类管
    2023-06-07
    141人看过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广州市房地产纠纷仲裁试行办法》的联合通知
    各区(县)人民法院、房地产管理局:为了认真贯彻《广州市房地产纠纷仲裁试行办法》及时正确地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现就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试行,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各自的主管部门反映,便于统一研究解决。一、管辖分工范围:(一)下列房地产纠纷案件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继续由市、区人民法院受理。1.涉外房地产纠纷案件(含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买卖、租赁纠纷)。涉外房地产纠纷的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及无国籍人,均适用本条规定。如属简易案件,当事人一方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市仲裁委员会亦可受理。2.属于房地继承(分产)纠纷案件(地产是指有偿使用土地部份)。3.属于房地产典、押纠纷案件(地产是指有偿使用土地部份)。4.征地拆迁的回迁纠纷案件以及1988年4月1日从化会议纪要已明确了的征地拆迁案件立案范围的规定。(二)下列房地产纠纷应按《
    2023-06-10
    197人看过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八月十七日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州中心城区各街道和杨家埠镇。各县区、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主要道路是江南工贸大街、人民路、劳动路、红旗路、威莱大街、益民路、苕溪路、青铜路、龙溪北路、凤凰路、陵阳路。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建造,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禁止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第五条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和其他外部设施应当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并做到定期清
    2023-04-22
    275人看过
  •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法制办市审管办关于温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标准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温政办〔2007〕141号发布日期:2007-8-31执行日期:2007-8-31市各有关单位:市法制办、市审管办关于《温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温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标准市法制办市审管办为了切实推进我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06)184号)要求,按照合法、合理、效能、权责一致和便于监督的原则,现就我市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标准:(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省政府所属部门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为设定依据的,一律取消。(二)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调整或取消。(三)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
    2023-04-24
    412人看过
  •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市交通局《温州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温州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暂行办法(温州市交通局二○○五年三月十六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预防为主,自我约束,有效监管”的长效安全生产激励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温州市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温安委[2005]6号)精神,结合我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为督促交通系统有关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投入,而向其所收取
    2023-06-08
    447人看过
  •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温政办〔2008〕128号发布日期:2008-8-29执行日期:2008-8-29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入贯彻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加快创新强工步伐,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提升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5)83号)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强工”战略推进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08)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实行专
    2023-04-24
    50人看过
  •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发文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温政办[2005]246号发布日期:2005-12-14执行日期:2005-12-1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温州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全面履行好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5]20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食
    2023-06-07
    474人看过
  •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文号:穗府[2008]13号发布日期:2008-4-11执行日期:2007-1-1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地税局反映。《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市政府令[1997]第12号)按政府规章立法程序予以废止。广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十一日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修订的决定》(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分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标准调整如下:一、土地等级及税额。二、各等级土地具体范围。(一)一级土地。天河体育中心商务区(西至体育西路、东至体育东路、北至天河北路、南至天河南一路);北京路(中山路口至大南路口之间路段);上九路、下九路。(二)二级土地。越
    2023-06-07
    414人看过
  •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安委会办公室等《关于温州
    发布部门: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温政办[2007]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市食品安委会办公室、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关于《温州市校园食品放心示范店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八月六日温州市校园食品放心示范店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根据建设“平安温州”、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5)20号)精神,结合我市食品安全流通网建设的实际,决定将食品安全现代流通网建设工作向校园推进,以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并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以维护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为目的,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努力改善学校食品安全条件,坚决遏制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
    2023-06-07
    103人看过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统缴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统缴征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统缴征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四自”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我市公路建设步伐,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湖州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下同)本地车辆实施通行费统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统缴,是指对在湖州市区范围内登记上牌的车辆一次性征收市区“四自”公路(不含高速公路)年度通行费(以下称车辆年通行费)。凡湖州市区的本地车辆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车辆年通行费。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湖州市车辆通行费征收处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车辆年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公安、物价、财政、税务、工商、行政执法、农
    2023-06-08
    174人看过
  •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温州市杨府山·七都岛分区规划的批复
    市规划局:温市规[2004]49号请示悉。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杨府山·七都岛分区规划。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本次规划范围为:东起七都岛东岸,西至车站大道,南起锦绣路机场路,北至瓯江南岸。规划陆域总用地面积26.7平方公里,其中杨府山片13.95平方公里,七都岛片12.75平方公里。二、原则同意规划期限:近期为2004至2010年,远期至2020年。三、原则同意该片区规划职能:(一)杨府山片:核心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以旧城为依托、以城市会展商务中心为核心的城市综合功能区;具有生态特色和水乡风貌的现代化滨江生态复合型城区。(二)七都岛片:服务于市区的高级住宅区、生态型休闲区和科研基地;城市商务功能的发展拓展用地。四、原则同意该分区规划规模:(一)人口规模:远景人口杨府山片22万人,七都岛片5万人。(二)建设用地规模:杨府山片至2020年建设用地控制在13.04平方公里以内,七
    2023-04-22
    90人看过
  • 西宁市房地产纠纷仲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解决房地产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房地产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市区范围内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房地产纠纷案件。第三条房地产纠纷的仲裁工作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以调解为主的原则。第四条房地产纠纷的仲裁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第二章仲裁组织第五条房地产纠纷的仲裁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成西宁市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是市房地产管理局的仲裁办公室。第六条仲裁办公室设专职仲裁员。如工作需要,可聘请政治素质好,房地产业务熟悉的同志担任兼职仲裁员。仲裁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聘书。第七条房地产纠纷案件由一名仲裁员受理,也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书记员组成仲裁庭办理。第八条立案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又反悔的,由仲裁庭提出裁决意见
    2023-06-10
    471人看过
  • 印发《潮州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潮州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4-04生效日期:2002-04-04发布部门: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潮府〔2002〕8号印发《潮州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潮州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二年四月四日潮州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下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1年12月1日起潮州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第三条市直退役士兵是指服役期满,应由市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包括:(一)入伍前属市直单位在职在编
    2023-06-05
    376人看过
  •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法律援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滨政发〔2009〕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第三条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免费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第四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随着本地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助。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2023-04-22
    244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笔录
    词条

    笔录指的是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文字或视听记录的形式记录或反映诉讼活动和案件事实。笔录包括: 1、询问简介。 2、询问内容。 3、检查记录记录。 4、相关人员依次签... 更多>

    #笔录
    相关咨询
    • 温州市塘沽区人民政府2017产假多少天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9-25
      产假可休国家规定的98天以及地方规定的30天共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照正常分
    • 温州市文成县人民政府对产假如何计算?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3-18
      产假可休国家规定的98天以及地方规定的30天共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照正常分
    • 2022年广州市高温补贴是政府发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13
      1、高温补贴不是政府补贴,而是由政府下发通知由用人单位进行发放,没有最高标准但是有最低的限制。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这意味着,在超过35℃高温的露天作业者和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低至33℃以下的室内劳动者,均可获得高温津贴。
    •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养犬暂行规定的通知第5条是如何规定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建立由公安、财政、农业、卫生疾控、住建、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并具体负责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行为,查处在道路、广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违规携犬行为,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捕杀狂犬。财政部门负责犬只管理工作经费的拨付。农业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供应兽用狂犬疫
    •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第29条包含些什么内容容?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05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节能和岗位节能培训,提高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的节能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