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或不再被认定为工伤,而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的事故伤害,则有可能落入工伤范围内。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拟对工伤认定范围做出以上调整。2009年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在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工伤认定、鉴定以及争议处理程序方面,做出了重大修改。并加大了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职工的权益保障,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
工伤认定范围或调整
根据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此条规定在现实操作中争议颇多。一方面,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范围,而排斥非机动车事故,直接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使得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极其困难。
在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因而,征求意见稿直接删除了这一规定,以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加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而在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中,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情形。这一改动基于最大程度地保障工伤职工基本生活的理念,在工伤认定中不再绝对排斥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违规行为。
程序规定大幅简化
在工伤认定、鉴定方面,《工伤保险条例》已做出了诸多规范。如规定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为一年,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等。在实践中,此类规定成为职工维权的绊脚石,拖长了工伤认定的时间并使程序复杂化。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发生较严重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则被取消。若存在劳动关系争议,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基金或可列支预防费用
工伤保险作为一种消极的保障方式,其支出项目被严格限定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支付。
征求意见稿首次将工伤预防作为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明确写入条文之中。
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葛蔓看来,加强工伤保险制度预防工伤的功能,是立法思想的转变。其表面意义,可以减少工伤实际发生带来了费用支出,更深层的意义在于保障劳动者的安全,改善其工作待遇。
相较于失业、病患等风险,工伤预防在防范风险方面能够起到最大的作用。葛蔓介绍说,工伤预防最主要的措施就是对劳动者进行常态、有效的安全培训。相关部门不可能是全能的监察人员,去监督防范每一起事故。但可以从制度上鼓励用人单位开展培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此外,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此类单位的罚款、收取滞纳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如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若职工发生工伤,则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在用人单位补缴了保费、滞纳金和罚款后,还将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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