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到超市购买鲜鱼,却因地面湿滑摔倒致使左肩着地造成左肱骨粉碎性骨折,经荆门市工商局东宝分局调解,该超市赔偿受害人肖女士27750元。
肖女士于2007年10月28日上午10时到城区某超市购买鲜鱼时,由于地面湿滑摔倒,经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确认为左肱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26天共花费医疗费7750元。
肖女士认为其受伤的直接原因系该超市销售鲜鱼处无防滑设施且未设警示标志,应对其受伤所致一切损失进行赔偿。事发当日,肖女士向东宝工商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申诉,要求该超市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0.39万元。该超市负责人主动承认自己的过失,但认为肖女士所要求的赔偿数额过大,无法承担。
2008年1月30日,经工商人员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该超市一次性赔偿肖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及其他费用27750元。在此,工商部门提示广大商场、超市等经营户应加强经营场所内安全措施,以防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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