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布的三种典型校园刑事犯罪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07 15:10:38 460 人看过

一、玩耍中泄愤逞强杀人

【基本案情】2013年11月12日,某学校课间休息期间,学生卢某(男,14岁)在与同年级学生邓某(本案死者,男,殁年14岁)等人,将书卷成筒状互相击打玩耍中,卢某被人打中后,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匕首冲向对方人群并捅刺,刺中邓某左胸部。邓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卢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改判卢某有期徒刑8年。

【典型意义】卢某为泄愤逞强,刺伤被害人,主观恶性较小,但犯罪后果严重。我国法律不仅惩罚犯罪,保护受害人,为教育、挽救、改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设置了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相关规定。

【基本案情】2012年11月29日,被告人回某(14岁)对同学杨某(本案被害人,15岁)心生不满,邀约张某(15岁)、晏某(15岁)收拾杨某。当日,回某等人在校园内踢伤杨某后,张某用跳刀刺向杨某左胸部。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以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分别判处回某、晏某、史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至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不等的刑罚。经检察机关抗诉,二审法院改判张某有期徒刑10年。

【典型意义】本案被害人年仅15岁,他的离去使他的父母失去独生子女,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二审法院改判张某有期徒刑10年,具有更好的社会效果。

二、犯错学生刀刺班主任

【基本案情】2014年10月31日10时许,某中学学生杨某因偷拿同学手机,被班主任叫到办公室写书面材料,并准备通知杨某的家长到校。杨某在材料上写下杀死某某(班主任名字)的字样交给班主任时,用水果刀刺中班主任右侧颈部,后被制止。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减轻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典型意义】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需要社会以及各方面的关心,要转变原有观念,真正学会改变和接纳存在问题的学生。解决校园暴力的最好办法是建立长效预防和救济机制。

【基本案情】2014年3月,楚某来到渠县某中学男生寝室,抢走贾某现金100元。2014年4月20日,楚某伙同郭某、雷某(二人均在逃)在渠县某中学男生寝室,抢走李某现金114元、陈某现金14元。后3人来到该中学所在镇一网吧,采取木棒和语言威胁、搜身等手段,抢走正在上网的该校学生张某现金120元。

【裁判结果】楚某因犯抢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都是未成年人,犯罪地点在学校周围甚至是校园内。惩处罪犯不是单纯为了处罚而处罚,重要的是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采取正确措施进行教育挽救,避免其重新犯罪。

三、拉帮结派斗殴致轻伤

【基本案情】2014年3月31日,攀枝花市建筑工程学校学生黄某与同学胡某发生口角。下晚自习后,胡某和黄某各自邀约数名同学帮忙打架。被老师发现后,两伙人回宿舍途中,胡某与喻某、程某等人殴打黄某,黄某边退边挥舞折叠刀乱刺,有人喊老师来了,殴打黄某的人立即跑开。黄某朝看热闹的邓某后背刺了一刀。事件造成邓某重伤,胡某等3人轻微伤。

【裁判结果】法院依法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两年。

【典型意义】通过该案例能够引导学生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避免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该案例中受伤最重的不是冲突双方,而是围观者,提醒学生在校园中遇到类似事件,应尽量避免起哄、围观。

【基本案情】某中学在校生刘某组建了一个叫义战堂的社团,刘某任堂主。2012年10月27日,刘某组织社员殴打了同校的熊某。熊某为报复邀约了在校学生邱某、胡某等人,刘某组织义战堂在校学生李某、张某等人,双方聚众斗殴过程中,邱某用折叠刀捅伤刘某。经鉴定,刘某的伤为轻伤。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熊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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