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执行新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0:03:50 236 人看过

从南宁市城市管理局获悉,1月1日起,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执行新规。

2014年,南宁市重新修编了《南宁市户外广告总体规划》。根据修编成果,该市编制了《南宁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导则》,明确了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情形以及禁止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区域和形式。如禁止在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等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内设置户外广告;禁止在建(构)筑物的顶部设置任何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禁止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等。

《导则》还规定,同一街区相邻建(构)筑物上的户外招牌,其形式、选材、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协调统一。同一路段上招牌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当一致;不得在同一栋建筑上设置3种以上(不含3种)形式的户外招牌;楼宇招牌应当随楼宇主体工程建设同时规划设计和施工建设;居住小区内或居住建筑(包括综合建筑的居住部分)的外墙面上设置的户外招牌,不得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动态光源的照明方式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23: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户外广告相关文章
  • 自家楼顶的广告牌设置权归谁所有
    1、业主对自家楼顶享有所有权的广告牌设置权归业主所有,业主对自家楼顶不享有所有权的广告牌设置权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对建筑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可以对其自住房屋进行实际控制,按照房屋的性能和用途进行利用。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一、在高层属于自己的楼顶露台搭建阳光房是否是违章建筑1、一般看阳光房是否违规搭建,首先要看所占露台是否为业主共有,如果是业主共有,不管是否搭建成
    2023-04-04
    144人看过
  • 广州外地车牌限行规定
    限行规则:广州限行的核心内容是开四停四管理措施,即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驶入管控区域连续行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天,再次驶入须间隔4天以上。限行时间:本人号牌被限行当天的24小时,不分早晚高峰限行区域:很大,边界长度约为100公里,限行面积约为600平方公里,把广州几乎所有主要功能区(教育、医疗、商贸、居住等)都囊括了,说是全市限行也不夸张(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限行边界(边界不限行):广州市大观路(广汕路至中山大道段,不含)、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至东圃大桥段,不含)、珠江水道(东圃大桥至长洲岛至丫髻沙大桥至广和大桥段,海珠区南面、长洲岛和番禺区北面、海珠区和白云区西面、大坦沙和金沙洲东面),鸦岗大道(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鸦岗大道至春岗立交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辅路(不含)、尖彭路(不含)、同泰路(不含)、广州大道北(同泰路以北段,不
    2023-03-28
    154人看过
  • 南宁房产过户新政策规定
    (一)房屋相关信息在整个过程中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二)申请和审查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三)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
    2023-03-29
    212人看过
  • 在南宁监外执行可以去马山吗
    您好,许多人不知道监外执行可以去外地吗,下面由我告诉大家。监外执行的人要去外地长住的,必须按照程序取得矫正机关的同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此有如下规定: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
    2023-03-15
    273人看过
  • 南宁房产过户新政策
    房屋买卖新政策,契税征收的方式当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有哪些需要公证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以下几类情况必须办理公证:1、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
    2023-03-16
    127人看过
  • 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广场管理,维护城市广场秩序,保持城市广场环境整洁及广场设施完好,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广场是指经过绿化、亮化,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供市民游憩、娱乐、观赏的开放性场所。城市广场管理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在城市广场的显著位置立牌公示。第三条凡进入城市广场管理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城市广场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的城市广场管理处具体负责市级城市广场的日常管理、设施维护、环卫保洁和绿化养护等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指定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其他广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广场管理处的指导。文化、体育、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广场的监督管理工
    2023-04-22
    352人看过
换一批
#广告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户外广告是指在建筑物外表或街道、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设立的霓虹灯、广告牌、海报等。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 更多>

    #户外广告
    相关咨询
    •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户外广告或者招牌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11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11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严控区中的建筑物不得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区中的商业性建筑可以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但不能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
    •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第29条新规是怎样的?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05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坏。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原因确需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拆除超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予补偿。
    • 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二条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22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道路、户外场地、设施及其空间,以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实体造型等方式设置的广告;(二)利用建(构)筑物、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利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