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陪审义务法定化探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08:40:59 196 人看过

在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律规定的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二是由法院直接邀请;三是让有关单位或团体推荐。实践中,陪审员的选举很不受重视,这些年来全国几乎没有进行过。法院邀请的效果似乎比较好,但缺乏法律根据,同时法官乐于挑选与自己关系比较好或熟悉的人的做法屡见不鲜。许多情况下,单位推荐的陪审员是工作中可有可无甚至难管理的人员。

关于废除人民陪审制度的声音不时响起,但慎重的态度应该是如何完善,虽然摧毁更省事些。人民陪审制度是我们自己培养了多少年的传统(从根据地时期就开始了,文革时期有过断裂),而且基本上一直作为法律原则或制度存在至今,其对我国法制建设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应予肯定。继续培育需要做的事情很多,首先是改变现有的陪审员产生方式,将参加法庭审理作为一项公民的义务在法律中规定下来,符合条件而拒不参加者追究法律责任。这一作法主要基于两个考虑:

第一,实现公民广泛、直接地参与司法。

司法是以审判的形式实现权利并表明什么是正义的极为重要的决定过程。严格意义上的陪审制,是通过从公民中随机抽出的陪审员参与审理评议,决定刑事案件被告人是否有罪、民事和行政案件能否胜诉,其价值在于利用陪审员特殊的生活经历、技术特长、对社会生活熟悉的优势,从不同角度分析案件提出意见,弥补法官知识经验的不足,将民众所具有的善恶是非观念带进审判过程,帮助法官克服有可能出现的官僚色彩,减少司法裁判中的独断专行现象。我国现有的做法决定了陪审员队伍基本固定,与法官的熟悉程度不利于民主监督和正面影响,公民充当陪审员有与法官交朋友、我帮了你法院的忙以后早晚用得上的心理;再加上报酬要么少(北京有的区法院努力的结果是半天21元),要么不发,陪审员觉得没有必要太认真。这一切降低了司法决策的透明度,缩小了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定化的义务,增加公民陪审的机会,新的面孔会给司法赋予积极的意义:民主和廉洁。

第二,加深和促进民众对司法的认同与关心,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美国人的政治常识和实践知识主要是在长期地运用民事陪审制度中获得的。法国学者托克维尔清楚地说出了陪审的价值。公民旁听法庭审理案件,心态多为判决结果无所谓。如因自己犯案而到法庭,身份为当事人,对裁决倒是在乎,可很难与司法融于一体。只有陪审才使他(她)本人能以公正之心切身体验司法过程,体味法律的权威,同法官一起判案的参与感对公民来说是神圣的。在一个国家里,当法官的人毕竟占极少数,让民众了解法庭和法官的最好途径莫过于陪审了。我们的现实是,陪审员是任期制,一般为2至3年且可连选连任,造成有的陪审员10年甚至20年一直当下来,其审判实践经验甚至超过了那些与他们共同审理案件的法官,但长时间连续的状态,会挫伤个人的积极性,产生厌倦情绪。而那些想进去的人又摸不着门路,除非跟法官认识或经做过陪审员的朋友介绍。如此下去,显然有悖于建立陪审制的初衷,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

如何使我国公民陪审义务法定化,可从几个方面着手:

(1)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人民陪审员法》或修改《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担任陪审员是公民的义务。

(2)确定陪审员的资格。如规定年满23周岁、高中毕业的我国公民,精神和身体健康,未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有担任陪审员的资格和义务,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请假或要求豁免。

(3)法律赋予当事人有要求接受陪审或法官审的权利,改变当前要求陪审的决定权由法院单方面拥有的做法,防止基层法院以怕麻烦、怕干扰为借口不采用陪审制。

(4)寄送、填写陪审员资格调查问卷。法院对所在地的居民进行随机抽样挑选出陪审员,名单确定后,法院向候选人寄送陪审员资格调查问卷。通过问卷,法院可决定哪些符合资格,哪些能够豁免。

(5)庭选陪审员。经过筛选的陪审员,人数一般应该是正式陪审员的3倍。开庭审判时,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或律师通过审查性询问(得知是否会对本案审理存在偏见,如候选人曾遭强奸,应合理怀疑她在性犯罪案件中陪审的公正性;如审理警察暴力案件,候选人以前受到过警方的处理应该不适合对本案的陪审),最后确定陪审员的人选。

(6)宣誓。

(7)法官向陪审员解释案情和适用的法律。

(8)陪审员实行个案制,每一案件须重新选择不同的陪审员,陪审员一旦参与审理应住在法院内部较为封闭的地方,以防止腐败现象。

(9)保障陪审费用的支付。法律应规定陪审费用列入法院经费,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

(10)在案件审理完毕时,法官要当庭公开宣布感谢陪审员对法庭的服务及其良好的工作态度,以示国家对履行陪审义务的公民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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