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哪些情形可作为考量因素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31 10:10:33 193 人看过

在特定情况下,欠款金额与债务人或其所在地区的普通居民家庭的常规消费水平相差甚远;

在债务发生之际,债务人婚姻状况不佳、正在经历分居、正进行离婚协议谈判或者已经启动了离婚诉讼程序;

另外,如果债权人知晓并应当知道债务人参与赌博、吸食毒品这类非法或犯罪行为仍然提供大量资金援助的;

以及债权人明明已经意识到债务人已经背负重债且偿付能力堪忧,但仍继续向其投入巨额资金的情况。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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