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销。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自然血亲关系的恢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还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如果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恢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子女与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随之恢复。
3、解除收养后的财产问题及其处理。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对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和养父母补偿请求权作了明确的规定。
1、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
该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关于生活费的数额,应视养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成年养子女的负担能力而定。一般说来,应不低于当地居民普通的生活费用标准。
2、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
该条还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解除收养,但在财产和生活困难有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亦可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
知识延伸:
收养关系时效取得的要件
第一,子女身份的占有。
此处的占有系指收养人以父母的名义对被收养人实施抚养、教育。其包含三层意思:
一是收养人必须有将被收养人作为自己的子女进行长期抚养、教育的内心真意。至于不法分子以收养为名对被收养人实施侵害,或者利用被收养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当然不适用该制度。
二是收养人对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是公开的、公然的,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公开以亲子关系示人。
三是被收养人的来源必须合法,即排除被收养人系拐卖、盗窃的婴幼儿情形下时效取得的适用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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