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0 10:34:31 340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2)符合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条件、城市街景立面规划;(3)经审查合格的图纸及有资质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工程造价预算书(本级财政投资项目需提供经审核的工程预算造价)。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陆“湛江市、各县(市、区)网上办事通用审批系统”;2、在线填报报建资料;3、网上核准通过后打印相关申请表格;4、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给受理办理机关;5、现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窗口办理流程

1、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3、获取办理结果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核合格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予以申请人。申请人根据报建要求,提交申请审批表和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股室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雷州市新城大道13号世贸广场三楼市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雷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二条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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