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律师,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与事务所签订了劳动合同,2006年的收入已经超过12万元。请问:在办案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通信费等费用,自行申报时是否可以扣除?平时办案过程中,有时会临时聘请一两个人帮我工作,我支付给他们的报酬是否可以扣除?
广州某律师事务所姜律师答:交通费、通信费、聘请临时人员的费用扣除,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您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约定按规定的比例进行收入分成,那么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信费等,在这种情况下,按税法规定,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是可以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的,扣除标准须控制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以内。然后将扣除支出以后的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时,不可以扣除30%的办案费用及每月16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但在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则可以扣除。
第二种情况:如果您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没有和供职的律师事务所约定按比例对收入分成,每月仅按照合同取得固定的工资薪金,在办案过程当中,您个人因为办案需要而产生交通费、通信费或聘请临时人员支付报酬等费用,无论是计算您每月的个人所得税,还是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和税额计算,该部分费用都是不能扣除的。
来源:财务顾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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