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暂停员工工资的主体不合格
“当事人”
申请人:周XX,XX商城实业有限公司原员工。
委托代理人:肖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商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商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XX
委托代理人:李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因”
2000年工资福利纠纷
,申请人调任被告担任仓库管理员。2001年8月,被申请人进行了重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XX商城员工身份置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后,他们成为被申请人的股东,获得经济补偿,被申请人承诺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并签订劳动合同。此后,申请人仍在原岗位工作,但被申请人未按承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2003年8月,由于申请人的职位被取消,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安排另一份工作。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并赔偿申请人的工资和养老保险
“听证和鉴定”
申请人周某于2001年8月之前在XX商场担任仓库管理员。2001年8月,参与企业改制,与被申请人签订《XX商城员工身份置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成为被申请人的股东之一,享有补偿金和自投股份,被申请人承诺继续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重组后,该仓库移交给XX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01年9月至2003年8月继续在该单位担任原仓库管理员。2003年8月,由于仓库被拆除,被申请人终止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没有安排任何工作,也没有支付任何报酬。经XX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实,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也是XX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于2003年8月停止工作前的平均月薪为700元
“投诉意见书”
申请人声称申请人于1982年加入工作,于2000年转给被告,并于2001年担任仓库管理员。8月,被告被重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XX商城员工身份置换协议》,终止劳动关系,有偿入股,成为被申请人股东。被申请人同意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障基金,并签署了雇佣合同。申请人于2001年9月至2003年8月在原岗位工作,但被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2003年8月,由于申请人的职位被取消,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安排另一份工作。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安排合适的工作,补偿申请人的工资并补足社会保险
“回复意见”
申请人已与其签订XX商城员工身份置换协议,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申请人有偿持有新成立的被申请人的股份,是被申请人的股东之一。申请人于2001年9月至2002年9月在XX商业广场担任仓库管理员。2002年10月至2003年10月,他受雇于XX公司,继续担任仓库管理员。由于仓库被拆除,2003年10月之后没有安排其他工作。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形成事实上的关系,也不同意支付等待工资和安排工作。同意按原协议《仲裁意见书》约定缴纳养老保险经审理,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同意为申请人补缴养老保险,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重组后,申请人继续担任原职位的仓库管理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真实,被申请人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安排工作,理由是他在被申请人中具有股东身份。没有法律依据,仲裁庭也不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违约和解除经济补偿办法》(劳办发[1994]481号)第九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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