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屋拆迁后悔了怎么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2 16:48:13 227 人看过

一、如果房屋拆迁后悔了怎么办

可以起诉处理。

1、如果是遭遇强制拆迁被拆迁人首先可以向公安报警,同时注意收集相关违法拆迁证据,然后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收集征收方程序操作中的违法点,进而给征收方施加压力,争取时间,以获得谈判或诉讼的主动权。

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是国家对非国有财产在进行公平补偿之后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交易的行政行为。

它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给予公平补偿。国家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的特殊情况下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之后才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征地拆迁实务中,法定的征收程序非常严格,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程序等等。一般来说,征收造成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因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而完成征收,此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于消灭。另一种情形是拆迁人通过申请司法强拆,走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

二、被拆迁人的权益有哪些

被拆迁人的权益包括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等。

1、房屋拆迁中的知情权

在征收补偿活动中,行政机关在信息获取方面占绝对优势,与被征收人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和补偿活动时,要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2、房屋拆迁中的参与权

房屋征收拆迁活动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征收条例规定的我国民众参与征收与补偿活动行政决策的主要途径,就是参加听证会和对相关公告发表意见。

3、房屋拆迁中的申辩权

房屋拆迁活动中,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辩权。行政机关在实施房屋拆迁时,实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不听取意见就作出行政决定就如同司法上不经过法庭辩论程序就判决,显然有失公正。当行政机关作出对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允许其提出异议和反驳,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听取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一般应当记录在案,以作为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证据。

三、拆迁房都没有房产证吗

1、并不是所有的拆迁房都没有房产证。

关于拆迁安置房有没有房产证,需要看是否属于国家的,如果安置房的地已归为国有土地的话,那栋房子是可以办到产权证的,如果安置房为集资的土地,则是办不到产权证的。

2、并不是所有拆迁分的房子都有房产证的,具体还要看房子的类型,主要分为为拆迁安置房和小产权房。

(1)如果是拆迁安置房,那么这种房子是有房产证的,而且可以按照正规的途径来办理房产证。因为它是已经取得合法的拆迁许可证,其开发商建造出来用来产权置换和安置的房子。

(2)如果是小产权房,那么这种类型的住房是没有办法取得房产证的,因为小产权房并不受我国法律认可,而且不受保护。现在很多的小产权房只能够获得由当地政府颁发的产权证,并且只能够证明拥有使用权。

有房产证的安置房与商品房是一样的,这种类型的住房也是可以上市交易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n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n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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