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管制是指政府为达到一定的目的,凭借其法定的权利对社会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所施加的某种限制和约束,其宗旨是为市场运行及企业行为建立相应的规则,以弥补市场失灵,确保微观经济的有序运行,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政府管制属于政府的微观经济管理职能,它与旨在保证经济稳定与增长的宏观经济调控一起构成政府干预经济的两种主要方式。就是政府行政机构依据法律授权,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和控制的行为。政府管制的一个根本特征,就是依法管制,也即通常所说的依法行政。但这里的“法”必须是合理的法,是所有利益相关集团都接受的法。否则依法行政或依法管制就成为少数强势利益集团侵害弱势利益集团的“合法”工具。通过普通法、国有化和宏观调控干预经济的活动基本上可以归为政府的宏观行为,反托拉斯和管制属于政府的微观行为。因此,总的来说政府干预从经济性质来看,可以分为两大方面: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
简述政府收入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主要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论断,要求“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这是新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自然资源、资本、劳动力、技术等要素资源具有稀缺性,其配置合理与否决定了能否实现资源的最优利用、获取最佳效益、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并不是起全部作用,市场经济也离不开政府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决定》在强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也强调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资源配置中政府应该更好发挥哪些作用?根据《决定》精神和经济学、管理学相关理论,政府在资源配置上具有引导性、弥补性、规制性作用。各级政府应在这三个方面充分发挥“有形之手”不可或缺的功能和作用,既纠正“越位”、解决“错位”,也避免“缺位”,使资源配置更有效,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引导性作用。市场配置资源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有时不能很好解决社会化大生产所要求的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平衡和产业结构合理化问题,容易出现经济周期性波动和区域性、系统性经济风险以及地区经济发展的过度不平衡。政府可以通过发挥引导性作用来间接影响资源配置,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均衡和健康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体而言,政府的引导性作用主要是通过制定和实施中长期经济发展战略、产业规划、市场准入标准等,引导一定资源向某些产业、区域流动;以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为主要手段,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平抑经济波动,促进经济均衡、可持续发展。
弥补性作用。市场失灵是普遍存在的。由于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竞争不完全、自然垄断等因素,市场不能有效解决公共产品供给、分配公平等问题,需要政府发挥弥补性作用,通过提供公共服务、促进共同富裕、推动可持续发展来纠正市场失灵。比如,在公共服务方面,政府是最主要的供给主体,也是管理者,应该承担必要的责任,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同时,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应注意发挥市场的作用,使公共服务的提供与生产适当分离,在生产环节善于运用市场力量,引入竞争机制。在收入分配方面,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能够提高效率,但也容易造成收入差距过大,影响社会公平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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