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质量标准和要求的,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该约定的,即可认定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
2、定作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后,定作人应当及时验收,检验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经验收发现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的,定作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通知承揽人。
相关知识:如何减少承揽成果的瑕疵
为减少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存在瑕疵,定作人在其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可以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这类预防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定作人可以在不影响或妨碍承揽人正常工作的情形下,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检验。《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作为承揽人,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是其一项义务,即使合同未约定,对于定作人的合理监督,承揽人也应当提供方便和条件,并应当如实地向工作人员反映工作情况。
2、定作人对于承揽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要求其及时改正。作为承揽人,对于定作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指示,应当及时采纳,改进自己的工作,定作人对承揽人提出的问题经过相当期限,承揽人仍未改正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3、定作人发现承揽人工作中存在问题,该问题的存在将使承揽人不可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是否为承揽合同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佣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如果自己找的其他人来的话一般还是要签定合同,那么对方和自己是不是就构成了承揽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在劳动中承揽人一般是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不受定作人的组织指挥和监督管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而在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术成果,其次才是一定的劳动力;承揽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分,为此,《民法典》规定承揽事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相类似的工作,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不仅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分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即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该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雇佣关系中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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