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指列入《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粤林〔2001〕82号)的所有物种。
二、办理材料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个人需提交。
单位需提交。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需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内容。
(1)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用于驯养繁殖种源的,须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以及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2)向外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的,须提交有关省份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向外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的须提交。
属于猎捕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
属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
属于进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需提供。
属于含野生动物成分产品的提供。
属于含野生动物成分产品的提供。
属于含野生动物成分产品的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申请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市农业局组织对申请资料审查,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批准,出具《广东省林业厅委托事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自取。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市农业局将采取审查申报材料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农林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自取。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市农业局将采取审查申报材料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8号财政大楼市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2015年)
全文条款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大向市场、社会和基层政府简政放权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的部署,省政府大力组织开展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经研究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教育厅等40个省直有关部门的有关职能事项作出调整,现予公布实施(详见附件)。此次调整共涉及各类职能事项1260项,其中省教育厅23项,科技厅2项,民族宗教委21项,公安厅4项,监察厅6项,民政厅22项,司法厅10项,财政厅53项,水利厅180项,农业厅201项,林业厅95项,卫生计生委146项,工商局10项,安全监管局10项,食品药品监管局238项,统计局1项,知识产权局19项,旅游局36项,侨办1项,粮食局11项,监狱局1项,戒毒局21项,外专局1项,中医药局22项,人防办98项,保密局1项,档案局3项,盐务局24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行政职能事项调整的后续工作,确保有关事项衔接顺畅、落实到位。对取消的事项,一律不得再行实施,并切实加强监管;对下放的事项,要切实做好衔接,并加强对市县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确保放得下、接得好;对实行重心下移到市县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原则上省各有关部门不再直接实施,要将职能重心转向加强对市县属地执法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并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有关行政职能事项调整后,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相应优化部门内设机构及其职责,厘清部门间职责边界,确保相关责任落到实处,并推动相关事项在省网上办事大厅受理办结。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省编办反映。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能调整目录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01年)
第十二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或者特许捕捉证。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01年)
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1992年)
第十二条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
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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