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申请先予执行的民事案件: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4.需要立即停止某项行为的;5.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6.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二)可申请先予执行的行政案件:原告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三)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1.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先予执行的条件
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义务,被告必须接收这个要求;
(2)如果不先予执行,原告的生活或生产将受到严重影响;
(3)被告有能力满足原告的要求。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原告应在起诉的同时或起诉以后、法院判决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先予执行;法院认呜要时,可以要求提出申请的原告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法院可以不先予执行。原告如果最终败诉,应当赔偿被告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原告或被告对先予执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临时措施,不是案件的最后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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