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06)丰刑初字第0152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亚鹤,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鄢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鄢陵县柏梁镇康王庙村3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14日被羁押,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鲁守忠,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亚鹤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广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亚鹤及其辩护人鲁守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6日2时许,在本市丰台区南国水乡美容保健中心店内,被告人张亚鹤、袁宝山(另案处理)与肉孜.买买提、买卖提.阿不拉、胡建立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互殴,后被告人张亚鹤手持铁锤、袁宝山持刀,以索要医药费为名,对肉孜.买买提、买卖提.阿不拉、胡建立进行威胁并殴打后,抢劫人民币200余元。后张亚鹤给杨书东(另案处理)打电话,并由杨书东纠集葛长印、杨本同(均另案处理)到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园南里15号南国水乡美容保健中心内,张亚鹤、袁宝山伙同杨书东等人对被害人肉孜.买买提、买卖提.阿不拉、胡建立三人殴打,抢劫软玉原石2块、三星牌手机1部,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2100元,被告人张亚鹤分得赃款200元人民币。后被查获,软玉原石2块已起获并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张亚鹤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亚鹤在此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没有实施抢劫的故意,在被抓获后能够坦白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亚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肉孜.买买提、买卖提.阿不拉、胡建立陈述、证人谈发利、姚婷、杨友枝、杨书东、葛长印、杨本同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人体损害程度鉴定书、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亚鹤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亚鹤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亚鹤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其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及具体情节,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亚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4日起至2009年6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亚鹤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胡春生
人民陪审员霍忠长
人民陪审员郭洪武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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