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6日发布的一份文件明确,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
26日,最高法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
这份《意见》提出,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
《意见》进一步明确,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强化控辩对等诉讼理念,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辩护代职理责,落实律师在庭审中发问、质证、辩护等诉讼权利。
此外,《意见》还强调,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欧盟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
1.1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愈演愈烈
世界经济史表明,每当世界经济陷入不景气时,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就要盛行,通常,反倾销案变化比世界经济趋势滞后一年。也就是说,全球反倾销案增减是受上年世界经济状况影响的,或者说世界经济状况是国际反倾销的超前指标,随着我国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全球通货紧缩,国外对我国产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进一步增加,欧共体也不例外。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欧贸易额已呈十几倍地增长,2003年超过了1000亿美元,并且欧中贸易之间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巨大的贸易逆差。欧洲的经济事务官员在2004年召开的第五届亚欧经济部长会议上接受中国记者采访时,也坦言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迅猛,产品大量涌入欧洲,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件增多也在意料之中,欧洲国家需要中国产品,中国的产品成本较低,在欧洲市场具有较明显的价格优势,的确给欧洲企业带来不少压力,随着关税额普遍降低反倾销因为其使用方便、任意性、不易遭到报复性等特点而越来越成为各国用来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欧盟也不例外。
1.2欧盟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
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欧盟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倾销规则时区别于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虽然把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排除出去,但是以符合其提出的严格的市场经济标准才能适用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反倾销规则。实践证明能够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企业寥寥无几,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的变化更多的是体现出一种政治姿态。因此,类比国制度、一国一税制度仍然是适用中国产品的反倾销一般规则,用这些办法来衡量中国的产品是否构成倾销导致了许多我国没有倾销的产品被裁定构成倾销或本来之轻微倾销的产品被裁定存在高幅度倾销,目前,俄罗斯已经获得了市场经济待遇,许多经济学家认为,中国在许多领域市场经济的程度要远远高于俄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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