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通用条款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3 16:30:19 489 人看过

(1)词语定义及合同

(2)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3)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4)质量与检验;

(5)安全施工;

(6)合同价款与支付;

(7)材料设备供应;

(8)工程变更;

(9)竣工验收与结算;

(10)违约、索赔和争议;

(11)其他。

一、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的区别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一)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二)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三)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四)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五)项日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六)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水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七)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八)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九)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十)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可以修改吗

可以修改,但是必须双方协商才能,修改,不能单方随意修改,当然一方不愿意修改,也是不能修改的。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修改通用条款,或者在专用条款中增加约束的内容,只要修改或增添的内容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依法属于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一旦签署就构成有效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要否决该等条款的效力,同样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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