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采取经济激励政策,促使高污染高排放车辆淘汰更新,确保到底淘汰全市2005年底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到基本淘汰全市范围的“黄标车”。
二、工作方式
(一)“黄标车”定义
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的有关规定,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油)达不到国Ⅰ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柴油)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汽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二)“黄标车”提前淘汰期限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下列规定期限止,所有在本市注册登记且未达到强制报废期的“黄标车”列入本方案奖励补贴范围。
1.至2018年10月31日止,注册登记时间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且未达到强制报废期的营运“黄标车”。
2.至2018年12月31日止,注册登记时间在2006年1月1日之后且未达到强制报废期的营运“黄标车”以及在本市注册登记且未达到强制报废期的非营运“黄标车”。
“黄标车”使用年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辆按规定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三)补贴范围与条件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上述第(二)项规定时限止,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黄标车”提前淘汰的,可以申请奖励补贴:
1.本方案实施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
2.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3.按规定通过车辆定期检验并申领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
4.按规定提前淘汰,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5.办理提前淘汰手续时,应保持车辆完整性,不得无故私自拆除车辆配件。
6.属于营运性质的车辆需依法持该车辆道路运输证方可申请奖励补贴。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所属的“黄标车”提前淘汰不列入奖励补贴范围。
(四)补贴标准
列入本方案规定的属于提前淘汰的“黄标车”的补贴标准如下:
1.载货汽车:
重型载货0.7万元/辆;中型载货0.5万元/辆;轻型载货0.3万元/辆;微型载货0.2万元/辆。
2.载客汽车(有强制报废年限,包括营转非、出租转非、非转营、非转出租性质):
(1)大型营运载客(包括专用校车)0.7万元/辆;中型营运载客(包括专用校车)0.5万元/辆;小型载客(包括专用校车)0.3万元/辆;微型载客(包括专用校车)0.2万元/辆。
(2)大型非营运载客0.9万元/辆;中型非营运载客0.7万元/辆。
3.载客汽车(没有强制报废年限):
(1)1.8升(不含)以上排量0.8万元/辆。
(2)1.4升(含)至1.8升(含)排量0.5万元/辆。
(3)1.4升(不含)以下排量、专项作业车0.3万元/辆。
机动车强制报废年限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第12号)执行。
(五)申请程序
1.办理车辆报废手续。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按规定将车辆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申请资金补贴手续。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填写并提交《汕头市中心“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到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以及市财政局办理申请补贴手续(非营运性质的“黄标车”所有人不需到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申请表)。
3.审核与拨付程序。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经信局以及市财政局按职责归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经审核合格的,由市财政局将相应奖励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环保局财政专户,再由市环保局将奖励补贴资金拨付至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银行账户。
三、资金来源
按照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市财政负责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资金,非中心城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资金由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区县财政负责。“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资金须做到专款专用,对违规挪用、骗取奖励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职责分工
(一)市环保局:负责“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环境监管;负责“黄标车”审核认定;负责申请材料汇总审核,并将奖励补贴资金拨付至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银行账户。
(二)市公安局:负责“黄标车”提前报废的审核认定;负责“黄标车”注销登记。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黄标车”营运性质的审核认定;负责营运“黄标车”道路运输证注销登记。
(四)市经信局: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黄标车”报废回收的审核认定。
(五)市财政局:负责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资金;负责“黄标车”补贴资金申请的审核认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联席会议制度工作要求,定期召开“黄标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工作进展中存在的问题。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建立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抓好落实,定期向市环保局提交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按各自职责全力支持“黄标车”提前淘汰。
(二)开展专项整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公安、环保、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开展道路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通行车辆的管理,重点抽检列入高排放车型目录的在用车辆排气污染状况,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而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依法强制注销并公告牌证作废。在限行区域内推广设立电子执法系统,对进入限行区的“黄标车”进行实时抓拍并依法处罚。
(三)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规和实施“黄标车”淘汰更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市民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争取广大市民的拥护和支持。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科普,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市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问题,提高公众参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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