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包括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08:15:59 234 人看过

出票指出票人开立汇票的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

(1)由出票人制作汇票并在其上签名。

(2)将汇票交给受款人。

合法完成的出票行为具有下列效力:

(1)对于出票人来说,出票使其成为票据的第二债务人,如果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付,则出票人应对受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

(2)对受款人来说,出票使其可以享受汇票的权利,他可以依法要求支付汇票金额或将汇票转让。

(3)对于受票人或付款人来说,在受票人承兑以前汇票对其无约束力,受票人没有义务付款,受票人承兑以后则要受其约束。依买卖合同付款人有义务付款,那是合同的效力,而非票据本身的效力。

(二)背书

1.背书的种类:

(1)背书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记名背书又称特别背书,此种背书持票人须在汇票背面写上被背书人的姓名。

空白背书又称无记名背书,此种背书持票人只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而不填写被背书人的名字。

(2)背书又可分为限制性背书和非限制性背书,前者指禁止汇票再背书转让的背书,后者指没有此种限制的背书。

2.背书的效力:

背书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对于背书人来说,除限制性背书和免受追索背书外,合法有效的背书使其成为票据的从债务人,须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所有后手保证该汇票将得到承兑或付款。对于被背书人来说,背书使其取得了背书人对票据的一切权利。

(三)提示

提示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提示可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一般来说,即期汇票只须作付款提示,远期汇票则须先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然后再于汇票到期时作付款提示。这两种提示都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期限的长短各国规定不同,日内瓦公约规定为1年,英美法没有具体规定,但要求须在“合理时间”内提示。如果持票人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示,则汇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即可解除责任,即持票人丧失了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仍可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要求付款。

(四)承兑

承兑是付款人表示

接受出票人的付款指示,同意承担付款义务而将此意思记载于汇票上的行为。承兑的方式一般是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横写“承兑”字样,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承兑的日期。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和背书人只是从债务人。此时,如承兑人到期不付款,持票人可直接对其起诉。

(五)付款

付款指汇票的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向汇票的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付款人依汇票进行支付的行为。在付款人依汇票付款后,由持票人在汇票上签名注明“收讫”字样,并将汇票交付款人,此时汇票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

(六)拒付与追索

1.拒付的概念:

拒付指付款人的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行为。拒付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确的拒绝,还包括付款人破产、付款人避而不见、死亡等情况。

2.追索:

在汇票被拒付后,持票人有权向汇票的出票人及所有的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即向其请求偿还汇票上载明的金额。持票人为了行使追索权须在法定时间内作成拒绝证书,拒绝证书是由付款地的公证人或法院或银行公会等作成的,证明付款人拒付的书面文件。此外,持票人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其追索权,此期间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是6个月,日内瓦公约规定为l年,英国法律规定为6年,从拒绝证书作成之日起算。

票据行为特征及要件

(一)票据行为特征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六种(我国《票据法》未规定参加承兑和保付制度)。票据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但在票据制度中,基于票据的流通性等要求,票据行为又不同于一般民事行为,其意思表示方式,意思表示内容等又有自己的独特性。具体表现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和独立性。

基于民法中的私法自治原则,对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强调当事人意思自由,包括当事人表达自己意思的方式的自由。在当事人意思表示时,法律所重视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否则,则允许当事人撤销自己的行为。而票据制度中,票据的流通性使票据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只能通过票据形式识别相对方的意思表示。票据行为者的意思表示要明确无误地到达相对人,就要求票据行为方式的表面化、简单化、统一化,即票据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严格的行为方式进行。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首先表现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以书面方式表达于票据之上。票据权利的发生、转移与行使,无不与票据存在的形式书面密切相关,故票据行为具有完全的书面形式特征,且同时表现为唯一的书面形式,亦即所有的票据行为,都必须通过与之相应票据这一证券书面,来进行其意思表示。其次,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均有严格的款式。为了保障票据的安全性和流通性,易于票据为他人识别,票据记载事项、记载文句、记载位置,均须依法定格式进行。

票据行为的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上记载文字以外的证据对记载文字予以变更。基于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特征,票据债权人不能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也不能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对债权人抗辩。记载行为即意思表示行为。非以票据文字记载的意思表示不具有票据效力。票据行为的解释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完全不同。一般民事法律行为,除了其书面所表示的文义之外,还可以综合其他相关的情况,来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甚至可以依据其他相关事实,做出与书面所记载文义相反的解释。但对于票据行为,则必须依据所载文义进行解释,而不允许依据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对行为人的意思做出与票据所载文义相反的解释,或对票据所载文义进行补充和变更,也不允许以票据记载内容以外的信息去推断票据行为人的意思。票据行为的文义性旨在保护持票人的权利,加速票据流通。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也称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而独立存在。通常情况下,作为某一法律行为基础的原因关系,对该法律关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票据行为则不受制于原因关系,如作为票据行为原因的买卖、借贷等原因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理、是否合法,均不影响票据行为效力。故持票人无须证明原因关系上的债务的成立与存续,持票人只要能依据票据法律规定,证明票据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其票据权利。而票据债务人,亦不得以原因关系的欠缺或瑕疵,而否定票据关系的成立,并进而拒绝履行应承担的票据金额的给付义务。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同一票据上没有形式上缺陷的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效力,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

(二)票据行为构成要件法律行为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票据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又是票据法中的要式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外,又须具备票据法特别规定的要件。票据理论中通常将票据行为构成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是指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实质要求。票据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通常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注:鉴于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与本文所涉及案例分析无直接关联,故略。)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是指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形式要求。票据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票据行为的形式和外观,是他人识别和判断票据行为人的意思和票据权利的依据,因此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除具备实质要件外,还必须具备形式要件。票据行为形式要件主要包括记载事项、记载格式(注:关于记载格式在前文票据要式性中已论及,此处不再赘述。)、票据签章和票据交付。

票据记载事项,是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之一,表现为票据记载的具体内容。依据票据法规定,票据记载事项有不同的效力。按照记载效力的不同,票据理论中一般将票据记载事项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无益记载事项。

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应该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一般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人必须依法进行相应记载的事项。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导致相应的票据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出票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字、无条件支付或无条件委托支付的文字、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七项之一者汇票无效。背书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但亦有学者认为,背书行为中不存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因为根据票据法规则,不禁止空白背书。在承兑和保证行为中,由于各国票据法规定不尽相同,故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亦不同。《德国票据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3)目规定: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的单纯签名被视为承兑。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汇票正面的单纯签名,只要不是付款人或出票人的签名,即视为担保声明。《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亦有类似的规定。即在《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德国票据法》中均认可略式承兑和略式保证。但我国《票据法》则不认可略式承兑和略式保证。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六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否则不发生承兑和保证的效力。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若对其未予记载,则应适用法律推定之内容,而并不因此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的必要记载。

任意记载事项,也称可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是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记载,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而一经记载即产生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无益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不应该进行记载或即使记载也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票据签章和票据记载一起构成票据上意思表示的内容。票据记载表明票据行为的内容,而票据签章表明票据行为的主体。因此,在票据上签章是所有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最基本的条件。各种票据行为的内容虽有不同,但行为人的签章则是各种票据行为共同要求。所以签章也就成为各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最重要的形式要件。票据签章具体是指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根据签章行为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自然人签章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签章。

自然人签章,是指自然人作为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或加盖自己的印章、或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并加盖自己的印章。

票据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完成记载的票据交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第20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依据该规定,出票由签发票据和交付票据两个行为构成。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转让汇票权利时,应当背书交付汇票。可见背书是由背书和交付两个行为构成。因此,票据交付是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由于理论界对于票据行为的性质有不同认识,对于票据交付是否为票据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而有不同主张,具体分为创造说和发行说。(注:票据行为创造说认为,票据行为人完成票据记载井签章,票据行为即成立,而无需交付票据;票据行为发行说则认为,票据权利义务的发生,不仅须票据行为人完成票据记载并签章,而且须将票据交付给相对人,否则不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9日 04: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票据行为相关文章
  • 票据行为无效的因素包括哪些?
    一、票据行为无效的因素包括哪些?票据行为无效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而不产生票据效力。具体来说,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诸行为中的单个或数个行为无效。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原理,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除出票时的形式欠缺情形外,其他票据行为无效,不会影响整个票据的效力。其中无效的因素包括:1、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不存在;2、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其所赖以发生的票据行为在形式上不完备而无效;3、票据保证行为本身在形式上不完备。二、票据被宣告无效后持票人是否享有追索权?票据被宣告无效后,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背书人、出票人及票据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款的权利。当事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前提是享有合法的票据权利,包括两个方面:1、持有的票据是合法有效的;2、持票人是合法取得票据。如果票据无效或者持票人
    2023-06-03
    155人看过
  • 票据诈骗罪的适用范围是哪些行为
    一、票据诈骗罪的适用范围是哪些行为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法定其他情形等。《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二、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
    2023-09-08
    477人看过
  • 支票中的票据行为具体包括哪些事项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签发支票由作成和支票的交付两部分构成。票据的作成是指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票据的交付指以成立票据关系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予他人占有。作成和交付是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及票据有效成立的两个必备条件,缺一不可。出票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支票上必须记载以下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字样是支票文句,是区别于汇票和本票以及其他有价证券的重要标志。在实务中,已经印刷在空白支票上面,如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等,出票人无须另行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一种支付文句,在实务中,已经印刷在空白支票正
    2023-12-14
    304人看过
  • 敲诈勒索罪的范围包括哪些行为
    敲诈勒索罪这一概念涵盖了以非法占有为寻求,对被害者采用恐吓、威胁以及要挟等手段,非法侵占被害者公私财产的所有行为。在实践中,此类犯罪行为的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典型情况:首先,通过对被害者及其亲属的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名誉等方面施加威胁,进而强迫被害者交出自己的财物;其次,利用揭露被害者的个人隐私或者弱点来作为要挟的筹码,让被害者感到恐惧并因此被迫交付财物;最后,通过制造虚假的灾难性事件、恶意散布被害者的违法犯罪行为等方式,给被害者带来心理上的压力,以此来达到获取财物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08-14
    429人看过
  • 盗窃罪的行为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包括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盗窃车辆怎样量刑盗窃车辆的量刑,具体如下:1、盗窃车辆,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挑打烊餐馆偷手机被抓了怎么处罚偷手机如
    2023-06-26
    401人看过
  • 行政复议范围包括的几种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第二、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已经存在的违法行为,如果只有违法的可能性,而尚未发现有违法活动,就不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只能依法采取预防性的行政措施(如执法检查、扣押等)。第三、行政处罚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其他国家机关、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第四、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的手段,它不能用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活动。行政复议实质上具有一种裁判性,即准司法性的活动。首先,行政复议遵循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行政复议活动的产生由行政相对人依法提出申请;其次,行政复议是以解决个案的方式来裁决争议的,即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一、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都有哪些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
    2023-04-10
    483人看过
  • 票据行为包括什么?具备什么特征?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狭义的票据行为还可以分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基本的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后,票据才可以有效存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由出票行为引起的。附属的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是以出票为前提,在已成立的票据上所做的行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票据的签发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签发票据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其他票据行为的基础,所以它是创立票据的原始行为,称为基本票据行为。根据基本行为产生的承兑、背书、保证、追索、付款等其他票据行为没有基本属性和原始创造性特征,称为附属票据行为。票据
    2023-04-19
    235人看过
  • 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什么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本罪。(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种情形是指利用已经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行为。这里所说的“作废”的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还包括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作废的票据。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已经作废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冒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2023-03-25
    313人看过
  • 代为继承的代为范围包括哪些
    在继承当中,代为继承也是十分常见的。主要是由于被继承人的儿女先与他死亡,而此时可以由其儿女的晚辈直系亲属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代位继承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具体而言,包括: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2、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3、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4、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5、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一、侄甥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一条适用于法定继承中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情形,如果法定继承中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情形时这一条不适用。简单来讲,侄甥享有代位继承权的条件有三:1、法定继承,即被继承人没有
    2023-02-18
    459人看过
  • 2023最新银行审查现金支票包括哪些范围
    现金支票作为支票的一种,在凭借现金支票提取现金的时候,开户行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例如: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等等,下面是开户行审查现金支票的详细规定。现金支票应审查的事项:出票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持现金支票(附式十五)支取现金时,应认真审查:(1)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2)支票填明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为该收款人,收款人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其签章是否与收款人名称一致;(3)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并折角核对其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是否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4)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5)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6)出票人帐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7)支取的现金是否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2023-05-05
    382人看过
  • 收监执行包括哪些范围
    收监执行有以下种类及需要的条件:1.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2.被判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要宣告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一、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缓刑与监外执行的区别:第一,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监外执行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也就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为条件。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第三,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并不具有考验期。而缓刑则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第四,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即应收监外执行,差别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
    2023-03-22
    196人看过
  • 北京限行范围包括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除上述第一条范围内的机动车外,本市其他机动车实施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一、北京限行时间及范围1、京牌汽车①北京机关国企事业单位:每周限行一天(00:00-24:00),范围为所有路段.②北京居民以及民企汽车:按尾号限行,限行时间07:00-20:00,限行范围五环内所有道路.2、外地车限行规定①载客汽车:限行时间07:00-09:00以及17:00-20:00,限行范围:五环路以内(含五环).②非载客营运汽车:限行时间09:00-17:00,限行范围:五环路以内(含五环),按照尾号限行.可以走五环双向主路,五环外辅路。不可以走五环内辅路。如果你从五环外通过匝道或者内辅路(很短的距离)进入五环主路,且走的那段内辅路是必经之路。二、北京限
    2023-04-30
    287人看过
  • 票据抗辩的范围包含什么种类
    票据抗辩的范围包含下列种类:1、对物的抗辩。对物的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2、对人的抗辩。对人的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人和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一、债务人抗辩事由都有什么债务人抗辩事由具体如下:1、被告抗辩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2、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即请求权曾经发生但因清偿而消灭。3、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4、被告抗辩原告的资金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适用范围,法定条件是什么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下: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如下: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
    2023-02-28
    192人看过
  • 买入票据、票据行为和基本票据行为
    买入票据[PrchaseofBill]银行应客户的要求买入在国外付款的票据。通常银行只买入付款人为银行汇票和银行签发的支票。对商业或个人开立的支票则多以托收方式处理。银行买入票据须垫付资金,故应按面额扣除邮程利息后的净额,按当天的外汇买入价折付本国货币。票据行为[ActsnderaBill]以票据上规定的权利义务所确立的法律行为。每个票据行为不因其他票据行为不合法而受影响。例如票据上虽有无行为能力人的签名,并不影响其他签名者的效力。票据必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签发和流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票据上签名的行为人仅对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负责。票据行为可分为主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前者为出票,它是制作票据的原始行为;后者如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等。基本票据行为[BasicActsnderaBill]又称主票据行为。作成票据或交付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共包括两个动作,一个是依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字
    2023-06-06
    252人看过
换一批
#票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票据行为是指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票据关系,确定和实现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行为、背书行为、承兑行为、保证行为和付款行为。在票据行为中,有关当事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票据所记载... 更多>

    #票据行为
    相关咨询
    • 票据行为包括哪些,票据行为有什么特征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3-04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票据行为的特征有: 1.要式性; 2.无因性; 3.文义性; 4.独立性。
    • 票据诈骗罪包括什么行为
      陕西在线咨询 2021-06-29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行为。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行为。 这种情形是指利用已经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行为。这里所说的“作废”的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同上述第一种情形一样,构成这种形
    • 侵权行为的范围都包括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5-28
      侵权行为的类型主要包括: (1)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 (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 (3)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 (4)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5)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的对称。又称“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致人损害的违法行为。
    • 增资行为的无效范围包括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3-10-18
      增资行为的无效情形如下: 一、增资行为未经有效股东会决议的。 二、公司增资扩股未实缴对股权质押人造成损害的。 三、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尚未缴足的。 四、增资行为侵犯股东优先认缴权的。 五、增资扩股合同被依法撤销的。
    • 票据行为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意思?
      西藏在线咨询 2023-11-28
      律师解答 票据行为指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活动应当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础。损害他人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