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学生人身伤害的起因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0 00:30:31 197 人看过

(一)在教学活动过程中,教师没有正确履行保护管理职责而引发的学生人身损害。一是体育课上的人身伤害;二是实验课上的人身伤害;三是老师体罚导致学生伤害;四是学生在课堂上嘻斗引起的人身伤害。

(二)在课外活动过程中,学生之间相互追逐打闹而引发的人身伤害。

(三)学校对其建筑设施在管理上不尽应有的注意义务,而引发的学生人身损害。主要表现为教学设施的倒塌、坠落,学生集体食物中毒,学生宿舍发生火灾等。

(四)学校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侮辱体罚学生,而引发的学生自杀事件。

(五)第三人进入校园打骂学生,校方没有履行好保护职责而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

湖南拟修订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湖南省近日下发《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从政府、学校、教职工、学生、监护人等方面明确了各自责任和义务,为学生筑起预防伤害的安全网。

该意见稿要求,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教育,保障学生上下学途中的人身安全,制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等。学生不得进行赌博、吸毒、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以及擅自攀爬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该意见稿指出,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建立食堂物资索证、登记制度以及饭菜留验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对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

学校要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加强来访人员和车辆的登记和管理,防范和制止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等违法行为。对违反校规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寄宿生,应当告知其监护人。教职工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者有不良行为,妨害学校和学生安全的,应及时调整岗位或作出其他处理。

同时,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还应在上下学时段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值守,组织教职工和成年志愿者维护秩序;将学校规定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提前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异常状况等信息及时告知监护人;重视留守儿童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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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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