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及其完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4:55:47 434 人看过

1994年《仲裁法》颁布前,中国有14部法律、82部行政法规和190部地方性法规,涉及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但基本上没有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撤销裁决的问题,撤销裁决的情况和撤销裁决的程序。仲裁裁决的补救办法是,法院在执行阶段对裁决进行审查,不执行非法的仲裁裁决。《仲裁法》实施后,除保留上述不执行裁决的程序外,还增加了撤销裁决的程序,即:,裁决作出后,法院可以通过撤销裁决和不执行裁决两个程序对裁决进行司法监督。这一做法完善了我国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制度

然而,在研究和起草《仲裁法》的过程中,对于是否应当规定撤销裁决的程序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反对意见是,既然有执行程序,就没有必要规定撤销程序,对仲裁实行双重监督。取消程序的规定实际上导致了裁决和裁定,这不符合裁决或裁定的基本要求和第一次裁决的最终结果。肯定的意见是,最终裁决实施后,仅仅依靠执行程序的监督是不够的,必须重新规定撤销申请程序。这不仅符合仲裁制度本身的需要,也符合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同时,它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仲裁立法相一致。经过辩论,立法者最终采纳了宣誓人的观点,在《仲裁法》中设立了撤销裁决程序,“规定撤销裁决程序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仲裁工作中的失误”。其主要目的是加强法院对仲裁终局权的监督,防止仲裁权的滥用。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认为《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无疑是正确的

另一方面,在《仲裁法》的起草过程中,中国单方面强调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忽视了法院本身的监督,忽视了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特点所决定的自律精神和行为准则对公平仲裁的深刻影响。因此,《仲裁法》关于撤销裁决的具体原因和程序的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缺陷也可能成为一些法院滥用权力、曲解法律精神、进而有利于一方利益的护身符。特别是考虑到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将承担中国法院的双重司法监督,撤销裁决的程序可能演变为一种手段,败诉方可以随意使用该程序,以防止当事方在胜诉时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因此,如果在司法实践中任意使用撤销程序,将成为仲裁制度的致命漏洞。

自《仲裁法》颁布实施六年多以来,立法缺陷和司法问题,包括撤销裁决,都暴露出来。许多学者发表文章呼吁修改《仲裁法》。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撤销裁决的立法规定,重新审视撤销裁决的司法运作。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和司法研究,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也有利于改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环境,增强我国涉外仲裁的吸引力,从而更好地发展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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