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2 10:43:03 438 人看过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则如下:1、保障基本生活;2、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3、实行属地管理;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5、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6、与法定赡养、扶养、抚养相结合;7、与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丹东市政府关于在我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精神,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快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步伐,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是改革和完善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双重大举措,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对这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昌务院的决定,加快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步伐。根据省政府的要求,我市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在今年一季度建立起来,并从4月1日起开始实施;1998年上半年,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有条件的乡镇也应建立起这项制度。

二,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职工(含下岗人员)、退休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退休金或最低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权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120元。今后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或物价水平的变动,市政府将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布。

三、要合理核定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

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应当包括各类工资、奖金、补贴、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各类保险金、救济费、赡养费、抚养费、自谋职业收入等。为了增强企事业单位保障职工生活的责任,对在职、下岗、退休职工领取的实际工资和退休金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或最低退休金标准的,在计算其家庭权入时,可比照最低工资或最低退体金标准计算;为了促使和鼓励个人自谋职业、自食其力,凡具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原则上也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计算收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通的优抚对象,其抚恤金、优待全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保障金的申领和发放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家庭收入核查、保障对象和标准的确定、保障金管理和发放等项工作。凡符合领取保障金条件的城市居民,均可向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提出领取保障金的申请,填写《丹东市城市居民领取保障金申请表》。居民委员会应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对,在登榜公布、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复核汇总。

居民领取保障金的申请经区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部门备案后发给《丹东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从次月起凭《丹东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家庭收入的差额领取保障金。

领取保障金的城市居民月人均收入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应当主动向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提出停发保障金的申请,上交《丹东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区民政部门要分别于每月、季和半年对保障对象审核一次,发现遗漏或高出保障线的要及时调整。冒领保障金的一经查出要立即停发并追缴已经领取的保障金。

五、要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市、区两极按6:4的比例列入市、区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每年年底前市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的用致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给市民政部门。各区要根据市安排计划,及时将配套资金拨付给区民政部门。各级民政部门年终要编制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市、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保障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审计,确保其专款专用,避免挤占和挪用。

六、倡导社会互助。鼓励保障对象劳动致富

在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要认真搞好政策宣传,教育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要发挥家庭保障作用,家庭成员和有赡养、抚养义务的人员要切实担负起应负的责任。要大力搞好再就业工程,加快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挖掘就业潜力,拓宽安置渠道,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应给予必要的扶持。要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大力开展“送温暖工程”和包户扶贫、献爱心等,提高保障对象的生活水平。对保障对象在生产、生活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政策优惠。

七、加强领导。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当前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一件大事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为具体承办这项工作的基层单位创造必要的条件,在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乍。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民委故会等基层单位共同做好这项工作,确保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有条件出乡镇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制定。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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