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宣告失踪和死亡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8 09:02:13 414 人看过

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不可避免地会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失去踪迹,下落不明,从而使失踪人本人和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社会秩序因此而受到影响。为此,各国多采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制度,以法律推定的方式使其归于确定。但由于各国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制度存在差异,在国际范围内便产生了法律冲突现象,主要表现为管辖权的冲突和法律适用的冲突。我国并无有关涉外案件管辖权的专门规定,冲突法规则亦过于简单粗疏,不利于我国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因此,应借鉴他国立法经验予以完善。

自然人离开其住所或者居所,下落不明而难有返回之预期者,谓之失踪。当失踪人下落不明,生死未卜时,不仅失踪人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利益需要保护,而且与之存在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相对人的利益亦应得到确定和保障。因此各国多创设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推定制度,使该失踪人及他人间的法律关系由不确定的状态得以确定。

但是,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和立法理念等方面的差异,各国有关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存在较大分歧,不仅在音讯消失的期限、宣告申请人的范围以及宣告引起的法律效果等实体制度上不尽一致,而且案件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等冲突法制度也歧异纷呈。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宣告失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四条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告与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撤销判决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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