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间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例如,法国商法典中设有居间人的法律规定;德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居间人契约,德国商法中又设有商事居间人的法律规定。本法在立法中,大多数专家和学者认为,居间合同为独立有名合同。本法采纳了这一主张。
2、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当事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为订约媒介的合同。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但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构或者为订约的媒介。这里所谓的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寻找和指示其或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委托人订约提供机会。所谓为订约媒介,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即斡旋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从而促成双方当事人的交易成功。居间人虽然也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促成交易服务的,但居间人在交易中仅是起到中介人的作用,既不是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谈判、商洽活动,也不在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上表示居间人的意思。一言以蔽之,居间人仅仅起到居间、中介作用而已。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需向居间人给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活动报酬。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的目的就在于向委托人收取报酬。因此,居间合同都是有偿性的。在民法理论上,有学者把居间分为合同报告订约机会或者媒介订约义务的情形。居间人负有此项义务的情形,这里不论是单务还是双务合同,居间合同均有有偿合同。
4、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合同即告成立,并不以当事人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换句话说,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口、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约定不详细,就应按照有关惯例或者当事人以前合作时所形成的习惯。
5、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
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居间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报告有关可以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给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在当事人之间充当“牵线搭桥”的媒介作用,并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的过程,他的角色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只是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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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了一项协议,该协议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有效。 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2、具有主体适格的两方以上当事人; 3、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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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08第一,居间合同以委托人委托居间人(居间经纪人)完成某种服务为目的。在这里,居间经纪人要做的只是两件事,即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委托人与第三方签约提供的媒介服务。 第二,居间经纪人在居间合同中处于中介人的地位,并不为委托人作意思表述,也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在这里,居间经纪人既不是委托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也不是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充当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只是一个纯粹的中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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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的特征是怎样的上海在线咨询 2022-05-14《民法典》没有规定居间合同,只规定了中介合同,中介合同的特征是: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中介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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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05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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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的特征特征青海在线咨询 2022-06-09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居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和诺成合同; 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3、居间合同是劳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