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己婚女土地承包权该找谁
1、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是指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中享有和男子完全平等的权利。农村在划分责任田、口粮田,进行土地发包时,应当保证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在发包环节,农村妇女与男子一样平等参加农村土地承包,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妇女有权作为农户户主和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其在承包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同男子一致,发包方不得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利于妇女的条款,不得对妇女科以任何附加义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对妇女参与土地承包提出限制。发包方在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必须做到男女一视同仁,保障妇女参与优质粮田分配的机会均等。
二、对于“农转非”宅基地方面的问题的常规的情况
1、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并且与村集体签了放弃协议的,村委可以依法收回。
2、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或者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除农户自愿放弃宅基地外,不得收回。
3、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原则上按照农户自愿原则,对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
4、户口迁出的农户和华侨原本在农村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和房屋,经村集体开具证明,也是可以依法办理确权的,只是在土地证上要备注“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三、对于“农转非”承包地方面的问题,常规解决方法
1、原则上农村居民转户后,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可在承包期内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2、鼓励“农转非”的居民,在依法的前提下,通过转让、转包、转租、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3、鼓励“农转非”居民自愿推重承包土地,可获得相应的补偿,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农转城退地补偿政策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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