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的五种隐性侵权现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2 08:32:13 96 人看过

用人单位对女工的隐性侵权严重

以北京市房山区为例,该区法院近日发布的一项统计显示,2010年该院共受理劳动争议类案件1163件,其中原告为女性的322件,从事基础性工作的320件。而在2008年,该院共受理劳动争议类纠纷案件仅145件,其中原告为女性的56件,女性从事基础性工作的52件。从统计数字可以看出,原告为低端行业女性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全部劳动争议类案件中占较大比例,且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法官在审理中发现,低端行业从事基础性工作女性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现状一般有五种情况:

(一)企业用工机制不规范,配套福利待遇缺失。低端行业企业一般规模小,品牌及长远发展意识不浓,各项内部机制不健全,尤其是用工机制不规范,随意性强。为降低成本,一些企业在雇佣从事基础性工作的女工时往往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常常出现随意解雇、拖欠工资、无故延长劳动时间等侵权行为。

(二)劳动者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薄弱,权益保护处于真空状态。低端行业人员构成一般呈现外来务工者多、本地农民多、中低文化水平人员多、女性多的特点。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往往因法律知识匮乏不能主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又不能及时收集证据,权益保护处于真空状态。在房山区法院受理的所有劳动争议案件中,低端行业女性劳动者因权益被侵害而起诉的占40%左右。

(三)技术水平低,人员可替代性强。受行业特点所限,女性劳动者在低端行业中从事的工作以服务员、营业员、收银员居多,知识含量较低,技术水平不高,人员可替代性强,劳动者无法与用人单位形成制约关系,劳动关系极不稳固,随时有被解聘的风险。

(四)孕期、产期、哺乳期受侵害多。因女性在低端服务业中所从事的工种大多为体力劳动,对身体状况有一定要求,一旦怀孕,往往难以胜任原有岗位,而又因文化水平偏低无法调整到其他岗位,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企业又没有健全的福利制度做保障时,女职工被辞退、拖欠产期工资的情形时有发生。

(五)隐性侵权问题严重。近年来,用人单位公然侵害女性劳动者权益的情形日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隐性侵权方式,如在孕、产期间以调整工作岗位为名降低女工福利待遇,或寻找无端事由予以辞退等,以看似合法的形式掩盖其侵权的实质。

商标侵权诉讼存在诱导取证现象并提出建议

近阶段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发现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诱导取证现象频发,原告对被认为侵犯其权利的人采取故意与其交易等方法,诱使对方实施侵权行为从而获取侵权证据。

【特点】

1、关联性强。2009年该院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7件,同一原告诉本地区不同被告的商标侵权纠纷12件,占同类案件总数的44%.2、购买取证方式存在一定诱导性。原告对被告侵权行为仅有所知但无初步证据,再多次到被告处购买指定假冒商品,即使被回绝也坚持要求被告想方设法提供假冒商品,一些被告就可能临时从他处调货或帮他人代售。3、通过公证固定证据。获取侵权产品过程中,原告通常会申请公证机关对依前述方式取得的证据及过程出具公证书。4、具有一定法律依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曾作规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公证人员如实对上述取得证据及过程出具的公证书,亦可作为证据使用。

【原因】

1、侵权行为隐蔽性强,难以再现。商标侵权行为一般发生在侵权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行为时间较短,权利人不易接近。2、证据保全困难。证据保全的前提是权利人可以提供初步证据,实践中由于权利人初步举证较为困难,证据保全缺乏操作性。3、法院调查取证存在局限性。根据我国现行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受到一系列形式及实质要件的限制,具有较大的局限性,更多地依靠当事人完成举证。

【建议】

1、提倡公平诚信,规范企业经营。随着经济市场的逐步规范,全世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加强,商家企业必须转变做假卖假的不良倾向,规范经营,力争实现知识产权持有人与经营者的利益双赢。2、扩大法制宣传,达成保护共识。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的普及,通过普法讲座、案例报道等形式,培养社会公众达成尊重知识成果、保护知识产权、遏制侵害现象的共识。3、严格公证程序,确保全面客观。公证机关须严格遵循公证程序规则,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全面地记载全过程。4、注重利益衡量,确保双效合一。法院在对诱导取证作出认定时,须客观分析双方所处竞争地位,综合考量双方利益是否均衡,原告取证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尊重程序正义在民事诉讼中的价值,在法律规范尺度内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周馨许贝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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