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的单位或个人。2.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1)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2)有相应的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活动的专用工具、车辆等设备和设施;(3)有与经营性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4)有相对固定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作业规范和质量标准。
二、办理材料
按规范填写并加盖印章
(1)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2)单位公章应和证明文件名称相同。
全部复印件加盖原单位公章
(1)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2)全部复印件加盖原单位公章。
(1)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2)全部复印件加盖原单位公章。
(1)文件应合法、有效;(2)全部复印件加盖原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应和证明文件名称相同。
(1)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2)全部复印件加盖原单位公章。
加盖原单位公章
(1)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2)单位公章应和证明文件名称相同。
(1)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2)全部复印件加盖原单位公章。
(1)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2)单位公章应和证明文件名称相同。
(1)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2)单位公章应和证明文件名称相同。
(1)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2)单位公章应和证明文件名称相同。
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
(1)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2)单位公章应和证明文件名称相同。
(1)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2)单位公章应和证明文件名称相同
(1)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2)单位公章应和证明文件名称相同
(1)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2)单位公章应和证明文件名称相同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至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城管局办事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在《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签具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城管局办事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类型包括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城管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在《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签具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类型包括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西厅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10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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