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仪馆拍摄了一些工作照片放在公共场所滚动播放,本意是想用于宣传对丧家的人文关怀,却因为出现了死者家属的肖像而被对方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徐汇区法院审理一起肖像权纠纷中,殡仪馆被判赔偿8000元。
殡仪馆内发现自己照片索赔70万
2010年6月,刘小姐的母亲过世,她与家人一起在殡仪馆为母亲举办了追悼会。
2013年,刘小姐的外婆去世,又到该殡仪馆举办悼念仪式时,她却意外地发现自己2010年悼念母亲的照片在殡仪馆大厅电视机里滚动播放。不仅如此,这张照片还在走廊及数十个礼厅的门口不断出现。刘小姐为此找到殡仪馆投诉。
此后,殡仪馆撤掉了部分含有刘小姐肖像的照片。但是截至去年4月份,刘小姐发现殡仪馆还在其业务综合大厅内播放其照片。她将殡仪馆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精神损失20万元。
刘小姐认为,殡仪馆拍摄其照片用于商业性的广告宣传,且长时间使用,影响范围广,已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刘小姐称,她因此遭受不明真相的亲朋好友、同事邻居嘲笑挖苦,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遂提出这一赔偿请求。
被告辩称宣传公益服务项目不营利
殡仪馆认为,拍摄照片目的是为了宣传人文关怀的安心陪同服务项目。事发时,工作人员是在经过刘小姐侄子同意后才拍摄了照片,并用于制作宣传人文服务理念项目。
此外,这一安心陪同服务是公益性服务项目,殡仪馆并不收取任何费用,相应宣传资料也仅在经营场所内使用,不属于企业广告,也不具有营利性。
殡仪馆还指出,这张照片是工作人员与刘小姐在真实场景下的合照。其中工作人员为正面照,刘小姐为大侧面照,所以应属于殡仪馆工作人员的工作照而非其肖像照,并且在使用时已对刘小姐面部做了马赛克处理,只有部分资料因工作疏忽而未做相应处理。
在接到刘小姐的投诉后,工作人员也已撤下了相应宣传资料。殡仪馆现就不礼貌地使用了刘小姐照片制作宣传资料并在小范围张贴的行为向她赔礼道歉,但是并不承认侵犯其肖像权,同时也认为她提出的高额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不妥当。
虽免费但利于创收判赔8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殡仪馆拍摄了刘小姐在2010年参加亲属追悼会时接受工作人员服务的照片,随后含有该照片的宣传资料在殡仪馆大厅内以及其他宣传屏幕滚动播出。
法院认为,殡仪馆虽然兼有公益职能,但仍属经营性企业。本案中,殡仪馆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并未经其同意便将含有其肖像的照片用于宣传其经营性服务。虽然该项目不收费,但是殡仪馆通过开展此项服务可以提升企业形象、有利于其企业整体经营活动的开展,所以仍然具有营利性的属性。所以殡仪馆的行为侵害了刘小姐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双方争议的照片是殡仪馆工作人员真实的工作场景,宣传的服务项目也有公益性质,殡仪馆主观上不具有侵害刘小姐肖像权的故意,客观上该照片不会贬损其形象,侵权过错及情节均较为轻微。
在现代社会中,参加追悼会的场景具有其特殊性,但仍属于公民正常的社会活动,对丧事的避讳并不被现代文明社会所提倡,从法律层面来看,不应过分夸大侵权行为对刘小姐所造成的损害。最终,法院综合全案并考虑刘小姐特殊的精神压力,判决殡仪馆停止侵权,赔偿刘小姐经济损失3000元,精神损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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