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可否遗赠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30 21:21:56 300 人看过

一、居住权可否遗赠

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订立遗赠协议时,可以在遗赠协议中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二、受遗赠接受财产有没有期限限制

实际中,受遗赠人接受财产时会受以下的时间限制:

1、受遗赠人要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2、受遗赠人到期未做表示的,会被视为放弃受遗赠。

所以,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时会有时间限制,不想接受,放弃继承也要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并且是要在遗产处理前作出表示。如果逾期未有表示的,又将视为接受继承。

因为受遗赠人可能是跟遗赠人无法定继承关系,一旦接受继承,可能会受到法定继承人人阻碍。所以,在接受遗赠时要注意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遗嘱执行人按遗嘱的指定给付遗嘱财产的权利;

2、当受遗赠权遭受非法侵害时,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保护的权利。

因此,遗赠人接受遗产过程中遭到他人侵害的,即可以及时行使以上权利。

三、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要件

1、遗嘱设立居住权,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条件,应以符合遗嘱法定形式和效力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可见,合同设立居住权,采用的是严格书面形式要件。

那么对于遗嘱设立居住权是否也要采用严格书面形式要件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通常前四种遗嘱均采用的是书面形式,那么在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中设立居住权是否有效呢?笔者认为,设立居住权的严格书面要件主要是针对合同设立居住权而言的。对于遗嘱设立居住权来说,只要是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且遗嘱有效,那么以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这种非书面形式的方式设立居住权也应是合法有效的,这也能充分尊重并还原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2、遗嘱设立居住权,自继承开始时设立,登记并非生效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那么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何时设立?如果也适用自登记时设立,就会面临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如果立遗嘱人在生前去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那么此时立遗嘱人尚未死亡,遗嘱也未生效,遗嘱可能存在被撤销、变更以及无效等诸多法律后果。如果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势必会与遗嘱的上述变动产生矛盾之处。二是立遗嘱人去世后,继承人依据遗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如果继承人拒绝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如果适用登记生效要件,则居住权人实际将无法享有居住的权利。因此,对于用益物权的居住权来说,无论采登记生效主义或登记对抗主义,通过遗嘱设立取得居住权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均会面临上述权利实现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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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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