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规定刑事审判中的级别管辖制度
1.基层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19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20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21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22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刑事案件管辖地是如何规定的
1.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2.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三、刑事案件管辖的原则
1.符合法律规定的职能管辖和级别管辖;
2.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
3.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
5.分工明确,相互合作,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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