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国有土地租赁?
答: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的行为。
2.实施国有土地租赁有何重大意义?
答:实行国有土地租赁,对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实行国有土地租赁是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需要。划拨用地原为无偿使用,改变用途后,土地收益应该属于政府,按照上级要求和法律规定,对这部分土地的政府收益早就应该征收。由于我市没有开展地租征收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府土地收益的流失,也影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其次,实行国有土地租赁是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科学、合理、集约用地的需要。目前,新增建设用地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外,基本采用的是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但是,据初步调查,占建设用地总量80%以上的存量划拨用地仍然被无偿、无限期使用。一方面,造成了企业不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划拨土地自发地进入市场,诱发了土地投机,导致了国有土地资产的大量流失,直接冲击了土地市场的正常发育。对改变用途后的原划拨用地征收一定数量的租金,变无偿用地为有偿使用,既规范了用地行为又促进了土地的依法、科学、合理使用。第三,实行国有土地租赁是加快城市建设的需要。依法征收的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所以说推行国有土地租赁,依法征收地租,对于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3.国有土地租赁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哪些规定?
答:国有土地租赁,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第55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国有土地租赁;(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山东省实施办法》第33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除依法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必须实行有偿使用。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依法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外,均应实行有偿使用;《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10条规定租赁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非经营性单位将国有划拨土地随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并将租金收益中所含的土地纯收益上缴县(市)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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