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如何认定:关于贷款诈骗罪的法律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3 10:53:59 57 人看过

由于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包括单位,所以单位贷款诈骗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论处。在实践中,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基本上都是单位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实施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可以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流通环节的票据转让行为应否定罪

流通环节的票据中介行为,主要是指A向B买入银行承兑汇票,然后不经背书直接转让给不相关的C或者A直接拿去银行贴现,赚取中间差价,这种方式是将票据视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针对上述票据中介行为的司法认定,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意见大相径庭。2009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性质认定意见的批复》中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规定,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2010年,河北省即出现了全国首例倒卖承兑汇票被判处非法经营罪的案例。检察机关对此却持不同意见,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某省对票据中介行为定性的请示中批复认为,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是票据中介行为,不是贴现,不属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资金结算业务,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最高检的批复目前成为主流司法观点。

《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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