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加强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公告》(简称《公告》),就如何规范国际海上旅客运输活动,保障我国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安全,进一步加强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公告》指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应许可;开展国际旅客班轮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据《国际海运条例》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以外国籍船舶在华开展多点挂靠业务的,应当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外国籍邮轮在华特许开展多点挂靠业务的公告》要求获得特别批准。
《公告》明确,不予核准船龄超过30年及悬挂被列入港口国监管东京备忘录黑名单国家国旗的客船进出中国港口;注册在中国境内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取得中国海事部门或其认可组织签发的、与经营船舶类型相适应的符合证明,其运营船舶应当取得中国海事部门或其认可组织签发的安全管理证书;船舶应当具备与航区相适应的法定检验证书和船级证书;以租用船舶开展经营的(光租除外),经营者应当至少拥有一艘国际航行船舶。
《公告》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航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地区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市场监督检查,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违反《国际海运条例》规定从事国际海上旅客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海事部门要加强对到港国际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各有关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未经批准开展进出我国港口海上旅客运输业务的船舶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提供船舶上下旅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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