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了无因管理之债的抵销权利吗
规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条件是如何的
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条件: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还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三、无因管理的基本特征是哪些
无因管理的基本特征如下:
1.无因管理是债的形成原因之一;
2.无因管理是社会公序良俗的表现,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法律承认并且保护这种行为;
3.无因管理是在没有利益所有人要求或者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发生的;
4.如果管理者或者服务者不放弃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必要费用的偿付要求,则受益人应予偿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n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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