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能否用于追偿单方债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20:43:24 340 人看过

单方债务不能执行共同财产。离婚后单方债务一般是由欠债的一方进行偿还。若是债务的期限还没有到,按照夫妻的约定由其中一方进行承担的就是属于该方的单方债务,但是如果用这个约定而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则以上债务依然是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若是还没有到期的债务是夫妻中一方为了私自的目的而挥霍消耗产生的,则完全是属于欠债方的债务,由其自己进行偿还。

单方债务向夫妻共同债务的转化

单方债务转化成夫妻共同债务有以下几种情况:

1、婚前单方债务的转化。婚前男、女单方债务,如果因婚姻关系的建立使之同时获得对方认可并接受,婚后双方又积极共同偿还,且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双方未有任何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婚前单方债务可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产,因为结婚多年(审判实践中对一般物品掌握在4年以上,贵重物品及房屋掌握在8年以上),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财产中已经渗入了夫妻双方付出的劳动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单方财产可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婚前个人的债务是因为建立夫妻共同生活所借,为购置共同生活必需品而消费的,而且婚后的用品和房屋也为夫妻共同享有,因而所负的单方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两地分居或一方长期在外工作,另一方为家庭生活而单独所负债务。例如男方在外打工未归,女方在家为子女交纳学费而单独所借的债务,这种单方债务不管对方是否明知,都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4、男、女双方一方出国在外时,单方接受外人对家庭赠与物品而产生的债务。例如被赠送的汽车发生肇事时,因而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四种情况是单方债务转化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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