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适用范围及总体规定
第一条为增加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及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对外办公窗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窗口部门)在其管理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与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其他服务事项相关的信息(以下简称政务信息)的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及各窗口部门是政务信息公开的义务人(以下简称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信息公开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
第四条义务人应当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
义务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并及时更新政务信息,保证其及时、真实、准确。
第五条义务人根据本办法向权利人提供政务信息,可以向权利人收取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检索、复印等成本费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六条权利人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权利人查阅依照本办法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时,有权取得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或者限制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务信息。
权利人获取和利用政务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权利人有权向义务人申请公开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之外的其他政务信息,义务人应当按照申请向权利人公开。
权利人发现涉及自己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义务人予以更正。
第八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应指导和监督各窗口部门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使用的政务信息的公开工作。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具体公开内容
第十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和领导分工;
(二)集中受理的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项目名称及办理窗口;
(三)集中受理的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项目调整情况;
(四)集中受理的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项目办理情况;
(五)各部门窗口设置情况和对外办公电话,以及监督投诉电话;
(六)办事群众反映的问题、意见、建议的调查落实情况;
(七)各项管理制度、办件规则、服务规范以及管理制度;
(八)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各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窗口部门分管领导、窗口首席代表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二)本部门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项目名称、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等具体内容,以及与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相关的其他信息;
(三)设立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行政决定或公告;
(四)本部门制定的与窗口服务有关的办事制度、服务规范、管理制度等;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二条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尚未最终确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三章具体公开方式
第十三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其各窗口部门根据政务信息的内容、性质、要求等,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项目名称、项目调整及审批形式等信息,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市政府网站、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部门网站以及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多媒体电子查询系统等方式予以公开;
(二)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等信息,各窗口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在对外办公窗口予以公开;
(三)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及结果,应当以当面告知、书面告知、电话通知、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发布、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多媒体电子查询系统发布等方式及时向当事人公开;
(四)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市政务服务中心或窗口部门制定的与行政审批有关的窗口办事制度、服务规范、管理制度等,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市政府网站、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部门网站以及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多媒体电子查询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五)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和重要信息,应通过新闻媒体、市政府网站、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部门网站以及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多媒体电子查询系统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机构设置、工作职责、领导分工、部门窗口设置及对外办公电话等信息,应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部门网站、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多媒体电子查询系统,以及宣传资料等形式对外公开;
(七)监督投诉电话、咨询服务电话等信息,应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部门网站以及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多媒体电子查询系统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对外公开形式。
第四章公开程序
第十四条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各窗口部门应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务信息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权利人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各窗口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第十六条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各窗口在接到申请书时即时送达受理回执,并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制作决定书送达权利人:
(一)义务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和应当支付的费用;
(二)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向权利人说明不公开的原因,并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政务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市政务服务中心或窗口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
第十八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中止或恢复期限,及时通知权利人。
第五章责任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将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及时公开的;
(二)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的;
(三)不按规定的公开方式公开政务信息的;
(四)公开的政务信息未按规定及时更新的;
(五)未按规定为权利人查询、复制有关资料提供协助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对投诉、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条义务人在公开信息时泄漏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分中心、各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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