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的工资期限是什么?】
停工的工资保留期是指劳动者在停工和工资保留期间需要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维持原工资和福利待遇的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情况,按受伤职工支付相关福利。因此,确定停工和工资保留期对于享受工人待遇尤为重要。在实践中,关于停工和工资保留期的确定争议较少
[案件简介:
靳于2008年6月30日进入上海一家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6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08年至2008年12月31日,协议金的月薪为5000元。2008年9月4日,金先生被一辆机动车撞倒,导致金先生受伤。2009年初,金先生通过诉讼从机动车事故方获得了交通事故赔偿的各项费用,包括15000元的延期费。2009年2月,金开始在另一个单位工作。2009年2月12日,上海市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2008年9月4日靳的事故为工伤。2009年5月16日,金某被认定为9级因工致残。2009年7月22日,金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在暂停期间支付4万元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应在暂停期间支付7680元工资。此后,双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靳应享有的停职期和工资保留期,双方对此持有各自的意见。金某认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在2009年5月16日做出的,因此暂停和保留工资的期限应计算到该日。公司认为,由于Jin已于2009年2月恢复工作,Jin的停职和工资保留期为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
[判决结果:
听证会后,法院认为,在暂停和保留工资期间,员工的原始工资和福利保持不变,应由其所在单位支付。工伤人员被评定为伤残等级后,原福利金暂停发放。金某的伤残日期为2009年5月16日。现在金某要求8个月的停职和工资保留期,这并不违反法律,应该得到支持;本公司认为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的计算方法无法律依据。即使金某有在别处工作的事实,获得报酬也是金某应得的劳动收入,这不能减轻公司作为雇主的责任。在扣除金先生损失时间的15000元赔偿金后,公司应向金先生支付25000元的停职和保留工资。2010年1月13日,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金2.5万元停职和保留工资
[案例评估分析:
一般情况下,工伤稳定后,工人会及时进行劳动能力评估。如果能够继续工作,劳动者在劳动能力形成后会及时复工,对中止和工资保留期的确定没有大的争议。然而,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工人的伤害长期稳定并能正常工作,但他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其复工之日起已存在很长时间。因此,劳资纠纷时有发生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如果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福利在暂停和保留期间保持不变,由单位按月发放。停工的工资保留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遇重伤或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在评估残疾水平后,受伤员工应停止支付原福利,并按照本章相关规定享受残疾福利。工伤职工在停职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果无法照顾自己的受伤工人在停职和保留工资期间需要护理,其所在单位应负责。”
根据上述规定,暂停期和工资保留期从因工伤或职业病暂停工伤医疗开始,至受伤员工伤残等级后结束。由于对停薪期的计算方法规定不明确,对本文的理解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暂停工作和保留工资的期限应在劳动能力评估结束之日结束。这一论点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在受伤工人评估残疾水平后,应暂停原有治疗”。这种观点可以简称为“评估期限理论”。另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的带薪假期应在工人能够正常工作的那一天结束。这一论点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如果需要暂停工作和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带薪休假期间,原工资和福利将保持不变”。这种观点可以称为“复工期限理论”
在本案中,法院采用了“评估截止理论”。由于靳的劳动能力评估结论是在2009年5月16日做出的,法院下令支付暂停工作的工资,直至该日期。笔者认为,“评估截止线理论”的地位还有待讨论。如果采用“评估截止理论”的观点,可能会对雇主造成不公正。笔者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只有当劳动者需要暂停工作并接受待遇时,才应将其视为暂停工作和工资保留期。如果工人能够正常工作而不暂停工作,他们实际上就失去了享受暂停工作和工资保留期的基础和前提,就不能再享受暂停工作和工资保留期的待遇。如果采用“考核截止理论”,在实践中可能会导致这样一种情况:为了获得更长的停工假工资期,工人在工伤稳定后不主动或拒绝单位要求进行劳动能力考核。这样,工人拖延的时间越长,他可以获得的停工假工资期限就越长,这对雇主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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