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新司法解释前后的判例解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5:14:48 205 人看过

新的司法解释全名叫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主要有以下三条内容: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性地指出了,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由此,可以清楚的看出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虽然很多时候认为夫妻在结婚之后产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因为即使在结婚之后,一方所负的债务不在合理范围内,同时也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而在另一方没有签字或者事后也没有追认的情况下,就只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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